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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执利剑 | 郴州法院发布3起执行实施典型案例
【2023年第102期】
开栏的话
根据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统一部署,全省法院正在开展“湘执利剑 2023”专项执行行动。为全面展现郴州两级法院开展此次专项行动的工作情况及成效,涌现出来的先进人物、先进事迹,以及典型案例、典型经验做法,特在微信公众号开辟“湘执利剑 2023”专栏。今天推出第三期,发布3起执行实施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一
基本案情
2020年9月,申请执行人戴某与福建某和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和公司”)签订《粗铅销售合同》,后因该公司无法完成供货,戴某诉至法院,经法院判决被告某和公司退还原告戴某预付货款本金140余万元及违约金。
判决生效后,该公司未如期履行义务,戴某遂申请强制执行。执行阶段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将在审理期间保全查封在案外人福建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厂区内的新疆兰炭500吨、南非进口锰矿1000吨、粗铅3吨以拉货当天的价格抵偿给戴某,以偿还某和公司的债务。2021年12月,北湖法院执行干警首次远赴福建大田现场执行,就遭遇了来自案外人的阻挠。处于破产重组状态中的福建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煽动现场工人情绪,带领工地现场的20余名工人阻挠执行,第三人大田县某科技有限公司当场提出执行异议,法院立即中止执行,并告知其15天内向法院提交异议的相关证据材料。然而时隔一个月,法院却未收到第三人大田县某科技有限公司提交的任何有关执行异议的证据材料,申请执行人戴某要求继续执行并提供了财产担保。
2022年1月18日,为了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经过周密部署后,法院决定再次出击,6名执行干警组成专案组再次赶赴福建大田。在大田县法院执行干警的鼎力支持下,执行法官积极与各方协调沟通,与案外人释法说理,尽可能排除执行交付时存在的阻力风险。执行干警各司其职,监督矿石装车过磅、物品登记造册、维持现场秩序等工作有条不紊地开展,执行工作顺利开展。不料到了第三天,厂区值班人员竟然将大门紧闭,企图阻挠执行。执行指挥员及时对现场阻挠人予以训诫,说明执行规定以及拒不配合法院生效判决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在强大的执行威慑力下,阻挠人不再妨碍执行,矿石装运工作得以继续进行。为避免案外人再次派人阻挠法院执行,执行干警不敢松懈,守候现场5天,1000吨南非进口锰矿,500吨新疆兰炭全部装车完毕,成功交付给了申请执行人戴某,双方当事人分别在笔录及交接清单上签字确认,案件圆满执结。
典型意义
本案执行标的物属于特殊矿产,矿石执行交付量大,又远在一千多公里外的福建大田,且矿石堆放在案外人厂区内,诸多因素导致执行工作的开展十分困难。但职责就是使命,任务方显担当。法院执行干警往返7天,驱车约16小时,奔赴1300余公里,与当地法院、案外人、第三人多方协调,对阻碍执行的势力释法明理,强力推进执行,践行了法院干警“不忘初心、牢记使命”的为民情怀,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典型案例二
基本案情
2019年8月,郴州市某福客运有限公司承租湖南某冠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场地一块,但郴州市某福客运有限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租金,湖南某冠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诉至法院。经法院判决,郴州市某福客运有限公司应向湖南某冠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支付租金及违约金28万余元。判决生效后,郴州市某福客运有限公司仍未履行支付义务,湖南某冠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立案后,法院第一时间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督促其尽快履行义务,告知其拒不履行的法律后果。但被执行人迟迟未履行,北湖法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只有电动客车。法院依法予以查封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仍在私自转运车辆,拆卸车辆电瓶等贵重物品,并转移资产。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法院决定立即强制扣押被执行人车辆。
为保证此次执行顺利进行,执行干警多次前往现场勘察场地,了解涉案车辆的现状,并制定周密的执行预案,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讨论,要求要按照执行预案,在保障安全的情况下,规范、文明执行,将16名干警按照6+6+2+2的模式分成四个小组。一组为执行实施组,负责组织实施本次强制扣押、转运车辆、清点登记造册等事宜。一组为警戒组,负责现场秩序的稳控。一组为后勤保障组,一组为新闻宣传组,负责全程执法拍摄。
2022年4月25日,一切准备就绪后,16名执行干警整装待发,奔赴执行现场。到达现场后,在执行法官耐心释法说理下,现场多名守车人员没有干扰法院执行工作,执行人员按照预定的方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清点车辆物品、数量、制作笔录等,各项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被执行人眼看着车辆一台接着一台被托运走,立即主动与申请执行人达成了和解,租金、预约金、外加8400元的拖车费,连本带息30余万元一次性履行到位。被拖走的六辆车再次回到了停车场,案件高效执行完毕。
本次执行还邀请了2名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全程见证执行,代表委员们对于本次执行工作取得的成效给予了充分肯定。
典型意义
本案执行标的物系大型客车,在法院查封后被执行人私自转运了查封物。法院了解此情况后,第一时间进行调查确定了转移地点,又多次前往现场勘察场地,了解查封车辆的现状,并制定周密的执行预案,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讨论,做足了强制执行的准备。本案在执行手段上用足了强制措施,强制托运查封客车,促使被执行人主动履行全部执行义务,高效执行完毕案件。在执行原则上践行善意文明理念,法院当场将托运车辆返还被执行人并解除了查封措施,保障了被执行人的合法利益,最大限度减少对其生产经营的影响,助力营商环境优化,取得了非常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同时,执行行动邀请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全程见证执行,增强代表对法院工作的了解,发挥监督支持作用,在全社会营造理解执行、尊重执行、协助执行的广泛共识和良好氛围。
典型案例三
基本案情
刘某某因原居住地自然条件恶劣,难求生计,便计划搬出,并于2009年10月与汝城县某村委会签订租赁合同,以每年3元/㎡的形式将村部门口原圩场地出租给刘某某使用,合同约定刘某某不可从根本上改变地基的原貌。如果村委会需要规划使用地基,则刘某某必须无条件拆除现有建筑物将地基退还给村委会。签订合同后,刘某某在该场地上搭建了简易水泥砖房并于2010年建筑了砖混结构房屋一套从事生产、生活。2017年10月,村委会因规划建设文体小广场,需拆除村部门口原圩场地中包括刘某某所建造的水泥砖简易房和砖混结构房屋在内的所有建筑,但刘某某只是配合拆除了水泥砖简易房,却不愿意拆除现居住房。村委会遂诉至法院请求解除与刘某某的租赁合同,责令刘某某退还租赁土地。
2019年4月,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村委会与刘某某签订的《租赁合同》自2018年7月17日解除;刘某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90日内拆除租赁土地上的建筑物,将租赁土地返还给村委会。判决生效后,刘某某未按期履行义务。村委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调查了解到刘某某一家人在租赁土地上的住房生活居住达十年,户籍地原居住地房屋属老式土木结构,年久失修已成危房,其和妻子均年老多病失去劳动能力,还要供养正在读书的儿子。法院考虑如果直接采取拆除现居住房屋的强制执行措施,刘某某一家将无处安身,影响基本的生活,处理不当,就会出现没有住房保障的致贫问题,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应当通过协商、争取资金等方式妥善安置或补偿刘某某。为此,执行法院积极与井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沟通协调,多次共同到现场组织村委会和刘某某进行释法调解,力争找准双方利益平衡点,寻求具体可行的解决方案。最终通过不懈努力,促成双方达成了执行和解,由村委会召开村民代表大会举手表决通过,同意刘某某继续在现有住房中居住18年,刘某某支付以房屋现有价值折抵租金,居住期满后,房屋所有权归村委会,刘某某必须无条件自行搬离,返还土地。至此,该案得到了妥善化解。
典型意义
增进民生福祉是发展的根本目的,高质量发展是围绕保障何改善民生的发展,在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要正确处理好发展与保障何改善民生的关系。本案面临的一边是发展乡村振兴工作中改变农村环境,改善良好的人居环境,需要收回租赁土地,一边又是被执行人年逾古稀且身患疾病,案涉土地上的房屋又是全家保障基本生活的依靠,触及到民生的保障问题,执行法院没有机械式的套用判决内容执行,而是创新举措,因案施策,多方联动,耐心协调,解决了被执行人目前的居住问题,让冰冷的法律有了温度,既保障了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最大限度减少对被执行人权益的影响,体现了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
原标题:《湘执利剑 | 郴州法院发布3起执行实施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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