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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醉”上加“罪”!酒驾暂扣驾驶证期间又醉驾,“任性司机”被判刑

2023-04-03 20:29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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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酒驾驶机动车被行政处罚后,仍不思悔改,又醉酒驾驶机动车,威胁自己及他人生命安全!

“任性司机”这回“醉”上加“罪”,终被判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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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22年7月25日2时许,王某饮酒后驾驶汽车由恩施市土桥坝方向往核桃坝社区方向行驶,与谭某某停放在路边的轿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谭某某报警后,王某在现场等待。经检验,王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21.7mg/100ml。经认定,王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王某赔偿了谭某某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承担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血液乙醇含量达到200 mg/100ml以上、造成交通事故并负全部责任、且在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暂扣驾驶证期间继续醉酒驾车,决定对其从重处罚,并不宜适用缓刑。但王某系自首,愿意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上,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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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提醒

此“醉”到彼“罪”仅在一瞬,醉酒驾驶机动车不仅会对社会公共安全造成威胁,驾驶人更会面临严厉的刑事处罚。

春节将至,无论家庭团圆或是好友相聚,为了自己及他人生命安全,广大驾驶员切莫心存侥幸,以身试法,要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主动做到“开车不饮酒,酒后不开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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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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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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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前款规定的“道路”“机动车”,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一) 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二) 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三) 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

(四) 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

(五) 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六) 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七) 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八) 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原标题:《【以案释法】“醉”上加“罪”!酒驾暂扣驾驶证期间又醉驾,“任性司机”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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