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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论文还要找“枪手”?“坑”人“坑”己!
找网店的“枪手”写论文,钱给了但论文没拿到,一气之下男子把网店诉至法院,法院会怎么判?一起来看今天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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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嘉宾
四川元绪律师事务所 律师 杨成杰Q
本案中,双方自愿缔结的委托合同,为何被法院认定无效?
A: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8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第153条第二款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本案中,陈文委托博亚公司代写论文,虽然双方意思表示真实,自愿签署了《委托合同》,但是该行为扰乱了国家科学技术管理正常秩序,破坏了社会公共利益,违背了公序良俗,应当认定为无效。
Q
合同被认定无效后,会有哪些后果?
A:(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55条规定,无效的或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57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结合本案,《委托合同》被认定无效后,一切回归原始状态,法律行为自始没有约束力,那么博亚公司收取的预付款就应当退还给陈文,同时,陈文在本案中也存在过错,故法院对其主张的利息没有支持。
Q
如果合同认定有效,可否要求解除合同呢?解除合同的条件是什么呢?
A: 可以。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合同解除的成立条件;也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63条规定的情形进行解除。
这些情形包括:
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主要债务;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结合本案,如果该《委托合同》被认定是有效合同,那么博亚公司不履行合同义务,经过陈文催告提醒在合理期限内仍然没有履行的,可以解除合同。当然,在本案中该合同被法院认定无效,合同自始无法律效力,也就不存在合同的解除。

原标题:《写论文还要找“枪手”?“坑”人“坑”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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