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投诉举报人都有行政诉讼原告资格吗?| 至正开放麦

2023-04-08 19:00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字号

以下文章来源于上海二中院 ,作者王立帆

上海二中院.

本账号为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官方账号,在这里您可以了解到我院的各类资讯。感谢您的关注与支持。

投诉举报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遇到了问题,受到了损害,我们每个人都有权向主管的行政机关进行投诉举报,但行政机关对于投诉举报的处理结果,却不是每个人都有权向法院起诉的,这里面的区别在哪里呢?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有权提起行政诉讼的原告,应当与被起诉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这里的“利害关系”,一般是指被诉行政行为可能侵害原告的合法权益,或者对原告的合法权益造成区别于他人的不利影响。具体到投诉举报案件当中,法院也是依照上述标准来进行判断的。

我们用一个案例来说明一下。张某因病住院治疗,病愈出院后,张某认为医院和主治医生李某在给他治病过程中,有篡改、伪造病历以及乱收费的行为,所以他向区卫健委进行了投诉举报,要求卫健委对医院和李某进行立案调查。

卫健委经过调查后答复张某,没有发现医院和李某有违法行为。张某不服,认为卫健委的答复违法,这种情况下张某能不能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卫健委的答复呢?这里首先要明确一下投诉举报的内容和张某的关系。

投诉事项处理结果

可能会影响投诉人的合法权益

从张某反映的内容来看,无论是篡改、伪造病历还是乱收费,都是张某本人住院治疗期间产生的问题,张某要求卫健委对这些问题进行立案调查,涉及的是张某作为病人与医院之间医患纠纷的处理,本质上属于投诉。

卫健委对投诉事项的处理结果,可能会影响到张某与医院之间医疗纠纷的责任认定还有赔偿数额,从而对张某的合法权益产生实际影响。这种情况下,张某就有权对卫健委的答复提起行政诉讼,具有原告主体资格。

举报事项处理结果

不影响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如果张某反映的是医院和主治医生李某对病人王某存在篡改病历和乱收费的行为,从而要求卫健委进行立案调查,这种情况就属于张某主动为卫健委提供办案线索,本质上属于举报。

卫健委对举报事项的处理结果,无论是处理还是不处理,处理的话怎么处理,这些答复的内容只是卫健委对提供举报线索的人做的一种告知,张某的合法权益并不会因为卫健委的答复而受到不利影响,因此也就不具备提起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

在实际办案过程中,投诉举报答复的情况可能要更复杂一些,我们接下来做一个进一步的拓展。

仍然是张某投诉医院和主治医生李某存在违法行为,如果卫健委经调查认为这些行为确实存在,并对他们作出了处罚决定,但是张某觉得处罚过轻,要求撤销卫健委作出的处罚决定,这个时候他是否具有原告主体资格呢?

我们认为,卫健委作出处罚决定时所依据的卫生行政管理规范,目的是维护医疗管理秩序,并不以病人的权益作为必要考量因素。从结果来看,不论卫健委如何处罚,都不会对张某的合法权益产生不利影响。因此,张某与卫健委作出的处罚决定之间没有利害关系,也就不具有提起相应行政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了。

已故病人的近亲属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与医院之间的医患纠纷,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所作答复是否与病人近亲属之间具有利害关系?

已故病人的近亲属就病人与医院之间的医患纠纷进行投诉,不宜将病人近亲属的投诉认定为对医务人员违法行为的举报,认为病人近亲属与被举报对象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进而认定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所作答复对病人近亲属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投诉事项调查后答复病人近亲属,该答复与病人近亲属之间存在利害关系,病人近亲属起诉该答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符合法定起诉条件。

王立帆

上海二中院行政审判庭法官助理

曾荣立上海法院2021年度个人三等功,获评上海高院直属机关“党员先锋岗”、上海二中院2020年度调研工作先进个人。撰写的多篇案例获评上海高院参考性案例、上海法院精品案例、上海法院行政审判典型案例,辅助办理的多起案件入选上海法院“优秀裁判文书”“优秀示范庭审”等。

原标题:《投诉举报人都有行政诉讼原告资格吗?| 至正开放麦》

阅读原文

    本文为澎湃号作者或机构在澎湃新闻上传并发布,仅代表该作者或机构观点,不代表澎湃新闻的观点或立场,澎湃新闻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申请澎湃号请用电脑访问http://renzheng.thepaper.cn。

    +1
    收藏
    我要举报
            查看更多

            扫码下载澎湃新闻客户端

            沪ICP备14003370号

            沪公网安备31010602000299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31120170006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沪B2-2017116

            © 2014-2026 上海东方报业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