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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编造恐怖信息获刑:谎称身绑4个煤气罐找不到妻子就引爆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微信公号
2018-07-13 2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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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想给警察施压让警察帮忙找回离家不归的妻子,广州一57岁男子竟报警谎称身绑4个煤气罐,若警察不帮忙找回妻子就将引爆煤气罐一死了之,导致300多警力徒劳一场。

今日上午,被告人林某坚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在越秀法院开堂过审,法庭当庭判决林某坚犯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案情回溯

据指控,3月8日9时许,被告人林某坚多次拔打110报警电话,称其妻子彭某某自2月18日至今未归,报称如警察在3月8日24时之前,不找其妻子回家,就身绑四个煤气瓶,到其妻子娘家住处附近制造煤气瓶爆炸事件。

本文图均为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 图

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和越秀区分局接报后均高度重视,两局先后共出警139人,备警200人参与处置。后林某坚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公诉机关指控林某坚构成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鉴于林某坚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法庭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以下。

据悉,林某坚在公安机关供述,报警后警察曾将其带到派出所,向其了解情况并联系其妻子的大哥,告知其妻子现在安全,但因与其有家庭纠纷,故不肯回家。其后接受警察的建议回家了。但到家后,其越想越烦恼,又喝了很多酒,于是又多次打110,从9时30分至21时许,打了20多次报警电话,最久的一次约1小时,都是要求警察帮其找回妻子,否则引爆煤气瓶寻求一死。

警方提供的手机信息截图

“妻子离家后不理我与儿子,我最近苦恼有时会有自杀念头,有时想拉着妻子一起死。这次报警说爆炸,我一方面起了自杀的念头,一方面我喝多了酒,控制不到自己,而且又想妻子回家,想给些压力给警察帮忙找妻子,就借酒意说出了见不到妻子就身上绑四个煤气罐搞自杀爆炸这些话,其实我只是说说而已,不会真的去做。我家里没烧煤气,我也找不到四个煤气罐。”林某坚在公安机关供称。

据林某坚所在社区警务室出具的书面证言,林某坚平时好喝酒,经常酒后回家闹事,夫妻关系恶劣,其老婆要求离婚,但林某坚坚决不离婚,而且经常打老婆。多年来社区居委会经常协助其调解家庭矛盾,但还是无法解决,其还经常扬言要居委会帮其找回老婆,否则就要做出过激行为,这样的情况每月都会发生。

庭上,林某坚表示认罪认罚,法庭经审查,当庭判决其犯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法官说法

本案中,林某坚多次拨打110报警电话,长期占用报警热线,可能耽误真正的紧急警情,影响真正需要帮助的人。因其谎报恐怖信息,导致两区公安局在短时间内必须立刻调集300多名警力参与处置,严重浪费宝贵的警力资源,妨碍了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且一旦林某坚编造的虚假恐怖信息传播出去,还可能引发社会恐慌和社会秩序的混乱。林某坚的行为无疑严重干扰了正常的社会秩序。

生活中可能不止一个“林某坚”。这部分人或因为无聊、空虚,或因为醉酒不满等原因而随意拨打110报警电话,虚构爆炸威胁等恐怖信息,并以为这种行为并不严重。然而,这种不负责任的想法和做法不仅将浪费宝贵的社会公共资源,而且可能构成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让自己身陷囹圄。

据统计,近十年来,越秀法院共审结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案件14件。被告人或虚构酒吧、超市、飞机上等处有炸弹,或谎称要炸楼、杀人、自焚等,导致公安机关出动大量警力排查风险、疏散人群,严重干扰了正常的社会秩序,被判处拘役五个月至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不等。

故行为人应引以为戒,切莫将110报警电话当娱乐热线,也切勿编造虚假恐怖信息,否则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典型案例

❶ 2010年7月14日18时39分许,被告人蒋某川为满足其个人玩乐及寻求刺激的欲望,用网络电话拨打广州市公安局电话总机,谎称自己是恐怖分子,准备从乌鲁木齐坐飞机到广州,并在飞机上放置炸弹。接到报警后,有关部门启动应急机制,当晚从乌鲁木齐飞往广州的CZ3912航班紧急备降在兰州中川机场进行安全排查,造成经济损失438899.97元。

法院判决被告人蒋某川犯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❷ 2009年12月7日10时46分,被告人夏某果打电话到本市广园东路金贵加油站,谎称其在该加油站附近放置了4个炸弹,恐吓加油站工作人员。金贵加油站报警后,公安机关对加油站进行了近5小时的封闭清场排爆,现场疏散群众约120人、车辆约40台,导致加油站利润损失16000元。

法院判决被告人夏某果犯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法条链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五)项规定,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致使公安、武警、消防、卫生检疫等职能部门采取紧急应对措施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扰乱社会秩序”。

◉ 上述《解释》第六条规定,虚假恐怖信息是指以发生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劫持航空器威胁、重大灾情、重大疫情等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事件为内容,可能引起社会恐慌或者公共安全危机的不真实信息。 

(原题为《“妻子不归就点煤气罐寻死!” 醉汉因编造虚假恐怖信息获罪》)

    责任编辑:马世鹏
    校对:丁晓
    澎湃新闻报料:021-9628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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