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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裁判要旨

2023-04-16 10:15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湃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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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规定  

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 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犯前三款罪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

(一)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二)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三)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四)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二、裁判要旨

一、指导案例188号  史广振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裁判要旨: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是指成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成员,接受黑社会性质组织领导和管理。单纯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所实施的犯罪行为,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二、【第142号】张畏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故意伤害、贷款诈骗、虚开增值税发票、非法经营、故意毁坏财物、非法拘禁案

【裁判要旨】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应对其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所犯的全部罪行承担责任。所谓“其所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所犯的全部罪行”,既包括在其直接组织、策划、指挥下实施的犯罪,也包括其他成员为了该组织的利益策划实施的犯罪,或者其他成员实施犯罪得到其同意或者经其认可的。对于其他成员为报私仇或个人私利而实施的犯罪,其没有起组织、领导作用的,不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所犯的罪行,只应由具体实施犯罪的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内部组织结构较为严密,一般具有一定的层次性,组织者、领导者之间也有不同的等级。在司法实践中,应当区分组织者、领导者在黑社会性质组织所犯的全部罪行中所处的地位和所起的作用,分别情况确定其应承担的刑事责任。

三、李军等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摘自《通纂》第901—902页)

裁判要旨: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不以明知其所参加的组织具有黑社会性质为要件;但以明知或应当知道其所参加的组织是一个主要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具有一定层次结构的犯罪组织为要件。

以下三种参加者,一般应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积极参加者:(1)多次积极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积极参与较严重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活动,且作用突出及其他在黑社会性质组织中起重要作用的参加者;(2)与组织、领导者关系密切,在组织中地位、作用突出的参加者;(3)所获报酬数额较大的参加者。

四、区瑞狮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摘自《通纂》第906页)

裁判要旨:以下三种情形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而非个人犯罪:(1)由组织者、领导者直接组织、策划、指挥参与实施的犯罪;(2)基于组织意志实施的犯罪;(3)为了组织利益实施的犯罪。

五、容乃胜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摘自《通纂》第913—914页)

裁判要旨: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向政权机关渗透,取得某种政治身份,应当认为具备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寻求非法保护的特征。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组织行为是指为促使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形成而实施的行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领导行为,包括在黑社会性质组织形成以后而实施的行为。

对于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而没有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或者受蒙蔽、胁迫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情节显著轻微的,依法不以犯罪论处。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不以明知其所组织、领导、或者参加的是黑社会性质的组织为构成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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