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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微信群里“乱说话” 你有可能摊上事儿
“法官,吕某某和刘某(系死者吕大爷的继女)在村里面的微信群里说是我把他们父亲气死的,现在村民们对我指指点点的,我这以后可怎么在村里面生活,我觉得他们损害我的名誉了,您说是不是这么个事儿。”原告田某某委屈又气愤地向法官说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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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2023年初,被告吕某某父亲吕大爷的羊群跑到原告田某某的玉米地里,田某某指责羊群毁坏了土地并将现场视频录制完毕后发至村委服务微信群中,后吕大爷意外去世。此事发生后,吕某某、刘某以及同村村民倪某某均在微信群发布消息指责田某某录制视频的行为。因该微信群成员有400多名,当地村民对此事议论纷纷,致使田某某生活、工作受到影响,精神上也受到伤害。田某某一纸诉状将吕某某、刘某、倪某某诉至包头市固阳县法院,要求吕某某、刘某、倪某某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公开在村委服务微信群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其名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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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
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考虑到吕某某、刘某的父亲刚去世,吕某某、刘某及其家人还处于悲伤情绪中,因此没有立即安排开庭,而是让原被告双方都安心过年先冷静一段时间。
在开庭当日,法官在庭前耐心听取当事人的陈述,针对矛盾争议焦点问题逐项进行解答。首先,吕某某、刘某认为其父亲是因不堪田某某的辱骂而去世,法官表示这种猜想无证据能够证实,作为子女应当让老人入土为安;其次,对田某某随意在群里发布吕某某、刘某父亲的视频和吕某某、刘某、倪某某发布不当言论的行为均给予批评教育,并结合法律的相关规定,从法理与情理的不同角度向双方当事人释法说理。
在法官的耐心调解下,吕某某、刘某、倪某某对自己冲动之下发布不当言论的行为进行了反思并对田某某表达了歉意,田某某对自己随意在群里发布视频的行为也进行了反思。最终田某某主动撤诉,双方握手言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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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互联网并非法外之地,每个人在网络空间发表言论都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随着智能手机及微信的普及,很多村集体通过建立微信群的方式传达村内的相关事项,服务村民。但是如果因为村民自身法律意识淡泊或者群管理的缺失,将这块“服务之地”变成“是非之地”那就得不偿失了。
村民在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通过与对方协商、求助当地的村委会或者拿起法律的武器等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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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990条规定: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权利。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第991条规定: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
第995条规定: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1024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原标题:《【以案释法】微信群里“乱说话” 你有可能摊上事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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