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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伪造金融票证法官这样判
伪造金融票证后果到底有多严重?让我们听听法官怎么说
01
案情简介
2021年11月份,被告人由某某到朝阳县单家店信用社使用其母亲张某某的身份证将张某某名下存单内的45,000元存款私自取出,几天后,由某某怕母亲张某某发现,遂在淘宝网上找到制作假银行存单的客服,通过微信将真存单照片和信息发给对方,以200元的价格从制假人员处购买了一张伪造的面值为45,000元的朝阳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单家店信用社的存单,并将该张存单放回张某某处。2022年3月18日,张某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持该存单到朝阳县单家店信用社进行存款查询,被信用社工作人员辨别出该存单系伪造,于是通过电话报警,在警方和银行的配合下很快便锁定该案犯罪嫌疑人为被告人由某某,同日,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被告人由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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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由某某犯伪造金融票证罪,单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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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理由
被告人由某某故意伪造金融票证,其行为已构成伪造金融票证罪,应予处罚。被告人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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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的;
(二)伪造、变造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
(三)伪造、变造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
(四)伪造信用卡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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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提示
伪造金融票证罪不仅侵害了国家关于金融管理的制度,破坏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更侵害了金融票证的公信力。本案中,因母女间沟通存在问题,且被告人法律意识淡薄,才导致案件发生,在此,法官提醒大家在日常生活中要多多学习法律知识,培养自己的法律意识,杜绝不良行为,远离违法犯罪。
撰稿:孟祥港
原标题:《【法官说法】伪造金融票证法官这样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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