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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的细节︱老人带孙能不能要求劳务费?

王泽荣/德国柏林洪堡大学宪法学博士候选人
2023-04-21 17:32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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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法典》构筑的家庭图像下,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义务(第26条第1款、第1067条第1款、第1068条等);当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时,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义务(第1074条第1款)。前者为一般情形,后者为一般情形不满足时的例外规定。这种一般与例外的关系呈现为顺位意义上的递补而非合作意义上的补充,因此当“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前提情况未出现时,(外)祖父母对(外)孙子女不负有抚养义务

然而在当下的中国社会,由于城市化和市场经济的作用,农村劳动力而大量涌入城市,以致大批老人与孩子留守在家相依为命;生活在城市的家庭受迫于快节奏和高压力的职场生活,同样不得不依赖(外)祖父母照看年幼的(外)孙子女。可见,社会生活并未对照民法区分的一般与例外情形;相反,(外)祖父母作为辅助甚至主要照料人,已经成为当今中国家庭的常规模式之一。

近些年来,老人向子女讨要带孙费的案件时有发生,渐渐发展为一种典型现象。“带孙费”案件的不寻常之处,正要归结为法条文本与社会生活之间的不对应。在这种不相对应之下,不惟普通民众缺乏统一的行为指引,专业法官也必须面对法适用和法解释的难题。

对于绝大多数的任劳任怨的长辈,照管孙辈仍然是某种天经地义的自然义务;但对于注重个人生活的老年人而言,带孙只是在代替他人履行不属于自己的义务。在讨要“带孙费”案件中,大部分原告只要求偿还其为孙辈支出的费用,仅有很少的老年人诉请支付其带娃时的劳务报酬。本文接下来要考察的,正是老人带孙能不能要求劳务费的问题。

以2月26日《民法典通解通释》所讨论的案件(“姥爷讨要‘带孙费’”)为例。据节目中的介绍,本案中原告之女与被告在婚姻期间育有一子,原告系孩子姥爷,被告系孩子父亲。原告此前应自己女儿的请求,从老家辞职去北京照看外孙,在其女与被告离婚一年之后,原告要求被告向其支付一万元的劳务费。被告则抗辩称,其与原告从未签订照看孩子的劳务合同;鉴于外祖父并无抚养义务,法院认定原告帮助被告照料孩子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原告出于对当事人利益的考虑,在没有法律义务的情况下承担了照顾孩子的责任,就法律而言,不会让为他人着想的人利益落空。但鉴于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在进行管理行为时的合理支出,法院最终没有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案的判决说理首尾呼应,从外祖父不负有抚养义务出发,到最后肯认老年人在辅助子女抚养(外)孙子女过程中的“付出和劳务”。在说理的核心部分,本案判决将原告的行为认定为无因管理之“债”,实则无异于用经济化的方式来评价传统朴素观念中老年人“应该的”付出。此外,判决虽然将本案原告认定为无因管理人,致使其仅得要求受益人偿还必要费用或适当补偿损失,但于结尾处提示老年人可以与子女签订书面协议,因此在理论上允许着另一种债的可能:劳务合同。

判决书自相矛盾之处正在于此,判决认定无因管理而非劳务合同,在先验意义上已经造成对劳务费的否定,这导致文书最后对老年人劳务价值的肯认沦为口惠之辞。此外,必要费用不包含无因管理人自身的劳务费,却不排除管理人向他人支付的劳务费(“保姆费”)。如此一来,有预付能力的老年人将辅助抚养涉及的劳务外包给市场主体后,反而能得到偿还,没有预付能力的老年人亲自提供照料服务,却无法得到法律的认可。我们将本案判决书认定无因管理的底层逻辑发挥到极致,最终只能遗憾地观察到对家务劳动的无视和对贫困主体的不友好。

在目前所能观察到的关于“带孙费”的裁判中,无因管理似有成为通说的趋势。 但这其实体现着一种相对保守的司法取向。老年人在不负有义务时(辅助子女)抚养孙子女或外孙子女,通常涉及被照料儿童生活的方方面面,且往往连续或不连续地经过较长的时间跨度。在这种情况下,将无因管理制度适用于如此复杂且漫长的事业,恐怕有削足适履的嫌疑。在辅助抚养的情形下,辅助抚养人与抚养义务人经常要就具体事项时时沟通且达成一致。此时将老年人辅助抚养的行为笼统认定为无因管理,将造成一种自相矛盾的结论:一个大的一般的无因管理却包含着许多小的具体的(委托)合意,即便这些合意大概并不涉及劳务报酬。

认定无因管理与否定劳务关系,其实互为表里。但法院不能为了适用无因管理而否定劳务关系,相反只能在认定劳务关系无果之后才能认定无因管理,以便保障抚养承担者至少能向抚养义务人收回其支出的必要费用。此外,法院若为了避免承认事实合同而谨慎认定劳务关系,那么在认定无因管理之后,就应当考虑到老年人在担任辅助甚至主要照料人时所付出劳务的经济价值,将“劳务费”纳入必要费用的范畴,并考虑到所“管理”事务的复杂性和时间跨度以及老年人在家庭与社会中的弱势角色,在举证责任方面对老年人有所倾斜和照顾。

以“无因管理”来处理“带孙费”的案件,显然将家务劳动的价值排除在外。其中的不公平迫使我们继续追问:我们应当如何评价家务劳动的价值?

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外)祖父母辅助抚养(外)孙子女”的现象,在当下中国社会体现着某种普遍性意义。此种现象看似发生在家庭内部,在根本上却源于市场对家庭的系统性压力。因此当这种系统性压力在某个家庭爆发为具体的冲突时(讨要“带孙费”),我们就不能将其单纯理解为家庭成员间的关系问题(隔代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而必须把观察的视角拉高,在更大的视域下鸟瞰家庭与市场之间的结构问题。

日本社会学家上野千鹤子在《父权制与资本主义》一书中,将“市场—家庭”与“市场—自然”的关系结构相类比。在她呈现的图式中,市场从名为家庭的外部环境中获得健康劳动力,同时将不被市场需要的老人、病人、残疾人一体归于家庭环境,一如市场从名为自然的外部环境中取得资源能源,同时将工业废料排放到自然环境。于此,上野意义上的市场系统(几乎等义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比日常所谓的市场范畴大得多)实则依存于自然与家庭这两种外部环境。反过来而言,家庭作为市场的外部环境而存在,但为维持家庭而付出的劳动成本却不适用市场的评价机制。这也正是家务劳动始终遭受贬低甚至无视的根本原因。

基于家庭和市场的结构对立,我们可以将“带孙费”问题分解为外部和内部两个面向。针对这两个面向,法秩序都应当有所作为。

面对家庭与市场的外部结构问题,国家一方面应当扼制(工作)市场对家庭(在职场人员)的过度剥削,关键即通过劳动法保护来消弭无意义的内卷,最终确保职场人员有时间精力尽其对家庭的责任和义务;另一方面则应当适度缓解家庭为抚幼养老目的而在(消费)市场的成本支出,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要“建立生育支持政策体系,降低生育、养育、教育成本”,其目的正在于此。且在这两种举措中,后者看似是对症之药,但前者才是刮骨疗毒的解决之道。以当下的韩国为镜鉴,政府虽然逐年加大生育支持,但生育率却每况愈下,根源正在于财阀对劳动人口的过度剥削。

诚然,这种一般的对策思考旨在于家庭与市场关系结构的整体优化,无法为个案的“带孙费”问题提供直接的解决思路。但市场对家庭造成的系统性压力若能得到舒缓,那么家庭环境将在宏观意义上得到相应程度的改善。

讨要“带孙费”的个案冲突在进入法官或公众视野时,已经表达为家庭内部的关系问题。此时,我们就家庭与市场之间关系所作的思考,对内部关系的解题将仍有启发意义。发生“带孙费”冲突而诉至法院的家庭关系,往往要么已经处在解体的边缘,要么干脆已经破裂。如节目中的案件,便发生于原告之女与被告婚姻关系结束之后,且由于原告与其女的父女关系并未破裂,因此原告仅对被告一方提出支付劳务报酬的诉求。在此情形下,亲情的关系实则已经转变为陌生人的关系。关系破裂的“家庭”成员之间,不仅在将来要以“市场”的逻辑相处,而且对于在“家庭”关系存续期间从市场得到的收益与被市场转嫁的成本,也必须按照“市场”的逻辑加以清算才算公平。

此时,我们或许会遭遇一种想当然的反对意见:如果把“市场”的逻辑应用于(曾经的)“家庭”关系,必然造成亲情的金钱化,这最终将直接导致道德的沦丧。这种反对意见属于典型的认识错误和滑坡谬误。

在“市场-家庭”的对立结构中,“家庭”充当着“市场”的外部环境,“市场”将其运作成本无偿地转嫁给“家庭”。如此一来,把市场和家庭的区分装扮为一种绝对化的道德表述,最终不过是在合理化市场对家庭的剥削,以及这种剥削在家庭内部的投影

与此相反,把“市场”的逻辑应用于市场之外的“家庭”,则市场不得不将家庭内化于自身。一如在工业生产中必须考虑到资源成本和环境保护的问题,在发展经济时也必须考虑到家庭成本与劳动保护的问题。如此一来,即便为自身的可持续发展,市场也不能再毫无顾忌地从家庭环境中索取资源、倾泻成本。以支持带孙费的立场为例,(处在市场的)成年人不能再无偿地占取(处在家庭的)老年人的服务与付出,意味着市场不能继续以转嫁成本的方式剥削家庭。

当然,此种社会学意义上的分析旨在于防止家庭沦为市场剥削的对象和工具,而不一定体现为家庭成员间的时时计算和斤斤计较。家庭意味着命运共同体。亲情大于金钱,恰恰意味着亲情关系足以包括金钱关系。父母在养育子女或者子女在赡养父母过程中的种种亲情付出,在与市场对接时均要表现为金钱支出,如生活的、教育的、医疗的支出。相反,单纯的金钱关系却无法产生出亲情关系。因此雇佣者将工作场合比喻为“家”,带货主播在直播时张口闭口以“家人”相称,此种现象才是对亲情关系的滥用。

在民法的目光中,家庭关系并非单纯的人身关系,而必然包含着基于此种紧密人身关系的财产关系。例如《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其实已经预置着市场的逻辑。即便夫妻中一方在“市场”工作而另一方在“家庭”主持内部事务,法律依然认定在“家庭”的一方对另一方从“市场”得到的报酬和收益有同等贡献。换言之,“共同财产”在分割之前,已经蕴含着一人一半的分割可能。于此可见,在市场之外的家庭其实也可以容纳市场的逻辑,且从“家庭”到“市场”的逻辑转换并不以家庭关系的解体为前提。因此即便在“家庭”关系不完全解体的情况下甚至在美满友爱的“家庭”关系下,“市场化”也完全可以想象。本案判决书提示老年人为保障自己权利,在承担的对孙子女的照料时,最好与子女签订合同明确权利义务关系,也是出于着同样的理解。

基于本文的立场,我们愿意相信:为了建立“平等、和睦、文明”(第1043条第2款)的家庭关系,我们更应当尊重且客观评价家庭成员的劳务和付出,而不能将亲人的牺牲和服务视为理所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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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泽荣,系德国柏林洪堡大学宪法学博士候选人。法治中国,不在宏大的叙事,而在细节的雕琢。在“法治的细节”中,让我们超越结果而明晰法治的脉络。本专栏由法律法学界专业人士为您特供。

 

    责任编辑:单雪菱
    校对:张亮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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