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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专栏|试驾发生事故谁来担责?
近年来
试乘试驾活动已成为
汽车销售公司的常规销售手段
如果在试驾过程中一切安好
自然皆大欢喜
可若是发生事故
就往往闹到满地鸡毛也扯不清
#1案例故事
近日,一女子在上海试驾一辆蔚来汽车时,突然冲向人行道撞上一对母子,导致一死一伤。目前肇事司机已被警方控制,事发原因还在进一步调查中。
蔚来汽车一工作人员表示,当时是一名女顾客在试驾,有公司的工作人员随车陪同,可能是因为事发地人口稠密,该女子一时心慌误把加速踏板当刹车。女顾客试驾前签了试驾协议,驾照也满了一年。工作人员觉得对此事女顾客肯定要担责,如果需要公司承担赔偿的也会积极配合有关部门。上述工作人员并没有透露发生事故的车型,他表示车本身没有问题。
惨剧的发生令人痛心
但应该由谁来承担责任
同样值得我们关注
试驾协议的法律效力如何?
试驾车辆发生事故谁来担责?
#2
法律课堂
试驾协议的法律效力
一般4S店为了控制风险,往往与试驾者签订试驾试乘协议,并约定对试驾造成的事故责任由试驾者自行承担。试驾试乘协议有两个特点,一是由4S店单方预先拟定,二是不与试驾人进行磋商。我们将其称之为格式条款。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第四百九十七条的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或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而试驾试乘协议恰恰就是一种免除4S店责任、加重试驾者责任的格式条款。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这类条款是一种无效条款。
试驾车辆发生事故的责任主体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机动车试乘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试乘人损害,当事人请求提供试乘服务者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试乘人有过错的,应当减轻提供试乘服务者的赔偿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责任顺序是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赔偿,仍不足的由侵权人补充赔偿。
#3温馨提示
双方签试驾协议
如果购车确需试驾,建议双方签订试驾协议,明确车辆在试驾期间的责任。试驾过程中试驾人和汽车销售企业都应当履行自己的义务,任何一方违反义务,都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汽车销售方应尽到相应管理义务
如审查试驾者的驾驶资格、试驾车辆的安全标准、将试驾车辆的性能、试驾的路线以及相关的注意事项等情况明确告知试驾者,给试驾人提供必要的协助,并为提供试驾的车辆购买商业保险。
试驾人应当谨慎驾驶车辆
试驾人要合理衡量自己的驾驶水平,在试驾前了解试驾车辆的性能、试驾的路线以及相关的注意事项,听从陪驾人的提示等。
原标题:《普法专栏|试驾发生事故谁来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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