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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发布公积金新政!这些提取方竟叫停、限制?鹤山人速看!
鹤山街坊注意了!
近日,
广东公积金新政出台!
对公积金提取方式有新规定!

7月17日,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公安厅、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 》,对提取住房公积金条件进行限制,同时在审批方面加强管控。
主要提出4点:
1、严格落实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有关政策,不得选择通过离职提取方式提取住房公积金。
2、对于同一人多次变更婚姻关系购房和多人频繁买卖同一套住房等情况,不允许其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3、加大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政策支持力度。
4、对于异地购房尤其是非户籍地非缴存地购房、非配偶或非直系亲属共同购房等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情况,各地可结合自身实际情况阶段性停止实施该类型提取政策;继续实施该类型提取政策的地方,要严格审核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资格。
通知原文如下: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公安厅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等四部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财政局(委)、公安局、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内各中心支行、直属支行:
现将《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 公安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号)转发给你们,一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严格遵照执行。
一、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不允许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炒房投机。
(一)提取政策要向首次置业、购买普通商品住房和在户籍地或缴存地购房等情况倾斜。加大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政策支持力度。
(二)对于同一人多次变更婚姻关系购房和多人频繁买卖同一套住房等情况,不允许其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三)对于异地购房尤其是非户籍地非缴存地购房、非配偶或非直系亲属共同购房等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情况,各地可结合自身实际情况阶段性停止实施该类型提取政策;继续实施该类型提取政策的地方,要严格审核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资格。
(四)严格落实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有关政策,原则上必须通过全国异地转移接续平台转移个人住房公积金,不得选择通过离职提取方式提取。
二、加强内部管控,建立信用制度
(一)要将审核工作贯穿到提取业务全过程,不能够仅停留在提取资格一次审核。在提取期内也要增加核查、抽查工作,尤其在管理中心取得新的信息查询渠道之后(如与其他部门信息联通,或与异地城市建立互查机制),要对已审核通过的提取业务进行再审核。
(二)各地必须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歀信息纳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建立缴存职工个人信用档案。对于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职工,要记载其失信记录,并将记录随资金转移接续而转移。
三、开展集中治理,加强政策宣传
(一)做好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信息的清理工作。对已发现并查实的协助缴存职工违规提取的中介或其他组织的情况,要及时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反映;对涉嫌伪造和使用虚假材料的组织和个人,要及时向公安等部门移交问题线索,协助对其依法惩治。
(二)加大宣传力度。正面引导缴存职工在政策允许范围内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同时要将反面案例公开,以案说法,发挥其警示教育作用。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公安厅 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
2018年5月17日
该《通知》有4条核心内容
其中,后两条
引起媒体关注、网友热议
昨天中午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官网
发布了一条政策《通知》
在媒体转发报道过程中
引起了部分网友的理解偏差
真实情况究竟是怎样?
马上来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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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回应:
目前一切业务照常进行
广州目前没有停止异地提取服务
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负责人表示,“目前,广州市住房公积金一切业务照常进行。”
对于上述引起热评的两条政策:
第一,广州目前没有停止异地提取服务;
第二,会进一步严格审核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资格;
第三,“离职异地提取公积金”可通过一种方式——“全国异地转移接续平台”来进行操作,目前该平台运行顺畅。
具体政策或征求公众意见
至于未来会如何变化,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业务科室负责人表示,挂网的是国家四部委和省住建厅的政策性文件,这是正常的行政流程,广州在全省、全国没有特殊性。后续会出台相应实施细则和指引,届时将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
按照此次的《通知》的精神,在严打炒房方面,要坚定不移的贯彻执行;在涉及便民服务等方面,政策实施具有一定的弹性,各地会根据具体情况研究制定。
该负责人还表示,对于实施细则的出台,目前还没有时间表。按照流程,规范性行政文件的制定发布,需要经过广州市法制办等部门的审核。根据具体文件内容,届时还有可能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2
省住建厅回应:
离职人员提取公积金要满足这些条件
19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表示,此前已将《通知》转发给各地,要求各地严格遵照执行,必须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不允许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炒房投机。
《通知》提出,提取政策要向首次置业、购买普通商品住房和在户籍地或缴存地购房等情况倾斜。加大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政策支持力度。
值得注意的是,《通知》还强调:
缴存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先办理个人账户封存。账户封存期间,在异地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稳定缴存半年以上的,办理异地转移接续手续。未在异地继续缴存的,封存满半年后可提取。
针对违规提取公积金的现象,《通知》提出要加强内部管控,建立信用制度。同时要开展集中治理,加强政策宣传。

江门任何楼盘不得拒绝公积金贷款购房
日前,江门市住建局、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江门市中心支行、市国土资源局四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购房贷款权益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实施意见》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以提高住房销售价格、减少价格折扣或采用歧视性定价等方式拒绝或变相拒绝、限制、阻挠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拒不整改将曝光并纳入红黑榜。
向上滑动阅览《实施意见》(全文)
关于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购房贷款权益的实施意见(联合发文)(江建【2018】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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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关于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购房贷款权益的通知》(建金〔2017〕246号)、《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等四部门关于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购房贷款权益的通知》(粤建金〔2018〕14号),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合法权益,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在解决职工住房问题中的作用,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优化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流程
江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含各管理部,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要进一步优化贷款业务流程,压缩审批时限。公积金中心的贷款审批时间从15个工作日缩短至10个工作日。准予贷款的,通知受托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金融机构办理贷款手续,不准予贷款的,应当说明理由。
二、严格委贷业务考核
金融机构要按照与公积金中心签订的委托贷款协议(以下简称“委贷协议”)的约定,及时受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和办理相关委托贷款手续,优先保障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和贴息贷款,不得拒绝或阻挠符合条件的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和贴息贷款。公积金中心要加强对金融机构的考核,对不履行委贷协议约定事项和不完成贴息贷款考核目标的,按照委贷协议处理,并将有关情况向人民银行和社会通报;情节严重的,可暂停或取消住房公积金贷款办理资格,暂停提供公积金缴存人缴存信息等其他业务合作。
三、加强销售行为管理
各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市场监管,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时,承诺不拒绝、限制、阻挠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并在楼盘销售现场显著位置公示有关书面承诺,明确告知购房人有选择住房公积金贷款和贴息贷款的权利。房地产开发企业要认真履行承诺,不得以提高住房销售价格、减少价格折扣或采用歧视性定价等方式拒绝或变相拒绝、限制、阻挠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得要求或变相要求购房人签署自愿放弃住房公积金贷款权利的书面文件。
四、提高抵押登记效率
各市、区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受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抵押登记申请,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抵押登记手续。
五、加强部门信息共享
各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快新建商品住房、存量住房网签系统与住房公积金业务系统的数据对接,实现网签信息与住房公积金业务系统的数据对接。人民银行和公积金中心要建立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办理信息共享机制,让数据多跑路,职工不跑路或少跑路。
六、加大联合惩戒力度
各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公积金中心要及时查处损害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权益的问题。对违反书面承诺,拒绝、限制、阻挠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销售中介机构,由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整改。对违规情节严重、拒不整改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公开曝光,同时纳入企业征信系统和市场主体红黑榜。
七、畅通投诉举报渠道
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可通过12345政府热线、12329住房公积金服务热线等渠道,投诉举报房地产开发企业和销售中介机构拒绝住房公积金贷款问题。投诉内容涉及开发商不受理公积金贷款的,由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牵头受理,投诉内容涉及金融机构不受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由公积金中心牵头受理。根据投诉举报线索,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公积金中心要快速响应,及时查处。
八、集中开展专项整治
各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公积金中心要联合开展拒绝、限制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问题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屋销售中介机构违规行为。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江门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江门市中心支行 江门市国土资源局
2018年2月23日
布丁君了解到
《实施意见》还规定了
公积金贷款审批时间
▼
贷款审批时间缩短至10个工作日

《实施意见》提出,江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含各管理部,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要进一步优化贷款业务流程,压缩审批时限。公积金中心的贷款审批时间从15个工作日缩短至10个工作日。准予贷款的,通知受托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金融机构办理贷款手续;不准予贷款的,应当说明理由。
此外,金融机构要按照与公积金中心签订的委托贷款协议(以下简称“委贷协议”)的约定,及时受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和办理相关委托贷款手续,优先保障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和贴息贷款,不得拒绝或阻挠符合条件的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和贴息贷款。公积金中心要加强对金融机构的考核,对不履行委贷协议约定事项和不完成贴息贷款考核目标的,按照委贷协议处理,并将有关情况向人民银行和社会通报;情节严重的,可暂停或取消住房公积金贷款办理资格,暂停提供公积金缴存人缴存信息等其他业务合作。
各市(区)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受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抵押登记申请,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抵押登记手续。
开发商不得拒绝购房人使用公积金贷款

在销售行为上,各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市场监管,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时,承诺不拒绝、限制、阻挠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并在楼盘销售现场显著位置公示有关书面承诺,明确告知购房人有选择住房公积金贷款和贴息贷款的权利。房地产开发企业要认真履行承诺,不得以提高住房销售价格、减少价格折扣或采用歧视性定价等方式拒绝或变相拒绝、限制、阻挠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得要求或变相要求购房人签署自愿放弃住房公积金贷款权利的书面文件。
各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快新建商品住房、存量住房网签系统与住房公积金业务系统的数据对接,实现网签信息与住房公积金业务系统的数据对接。人民银行和公积金中心要建立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办理信息共享机制,让数据多跑路,职工不跑路或少跑路。
如何监管?
《实施意见》指出,各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公积金中心要及时查处损害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权益的问题。对违反书面承诺,拒绝、限制、阻挠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销售中介机构,由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整改。对违规情节严重、拒不整改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公开曝光,同时纳入企业征信系统和市场主体红黑榜。
举报方式
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可通过12345政府热线、12329住房公积金服务热线等渠道,投诉举报房地产开发企业和销售中介机构拒绝住房公积金贷款问题。
来源: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江门日报、江门发布
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疏漏,请及时联系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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