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湃Logo
下载客户端

登录

  • +1

世界知识产权日 | 这样“共享”会员账号是否合法?法院判了

2023-04-26 19:57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字号

共享单车、共享充电宝、共享汽车……当“共享经济”风靡,在日常生活中随处可见,其中存在的法律风险也需引起重视。

听说过“共享会员”吗?“共享”网站会员账号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网站主办方如何应对和规制?

本期玉小槌说法带你一探究竟

基本案情

云动公司是“某图库”网站的主办单位。“某图库”是一款在线图片编辑服务平台,提供图片模板元素,用户通过替换修改文字来完成图片设计。其主要盈利模式为当用户有正版图片模板下载使用需求时,通过设置“付费会员免费下载”机制收取会员费。“某图库”网站在用户点击下载图片时会自动转向网站充值中心页面,以供用户选择付费方式。近日,云动公司发现某网购平台的某素材店(以下简称“涉案店铺”),在无需开通“某图库”网站会员的情况下,可以通过购买涉案店铺提供的出租账号密码,访问网站,直接免费下载网站中的海量正版图片模板,并以此手段博取流量,获取利益。云动公司以该涉案店铺的所有者张三破坏了“某图库”网站用户使用协议关于“账号一人一号、会员账号禁止转租、转借”的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诉至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其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相关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

法院判决

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被告张三赔偿经济损失、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开支合计30000元给原告云动公司。

法官说法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二、如构成不正当竞争,被告应如何承担责任。

关于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的问题

首先,关于原告与被告是否存在竞争关系。原告经营的“某图库”网站是在线图片编辑服务平台,为用户提供图片模板。被告是自然人,主要是从事网站及大数据研发工作。二者看似并非同业,不存在竞争关系。但是,从被告的被诉具体经营行为看,被告利用技术手段将“某图库”网站的会员账号信息通过某购物平台出租,也是为用户提供图片编辑服务,与原告存在业务上的重合,二者拥有相同的市场利益。网络用户都是二者所争夺的重要经营资源,并且其核心利益均在于网络用户的数量,当其中一方利用他人的竞争优势或以使用影响他人经营模式等不正当手段增加自身网络用户时,该行为必然会使另一方的网络用户减少,从而对经营利益产生直接影响,在此情况下,双方构成竞争关系。

其次,关于被告的被诉行为是否具有不正当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该条款适用于经营者在网络环境下利用技术手段实施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旨在突出利用“技术手段”对达到妨碍、破坏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进行否定性评价。从技术手段上看,原告作为在线图片编辑服务经营者,VIP会员是其推动付费会员业务并在市场中获得竞争优势的重要经营资源,而被告通过技术手段将原告经营的“某图库”网站VIP账号出租给用户,使其无需向原告付费即可接受“某图库”网站的VIP会员服务。从主观过错来看,根据原告提交的网络用户使用协议,可以确认“某图库”网站用户账号一人一号、会员账号禁止转租、转借。被告作为熟悉网站工作的技术人员,经营的某购物平台以出租会员账号为主营业务,其不可能不知晓“某图库”网站的会员服务以及针对会员账号设置的限制和规则,即会员账号不得转售、出租、出借、转让等,但其仍提供了会员账号租赁,由此均表明被告显然具有主观过错。从行为可责性来看,原告提交的“某图库”网站用户协议对VIP付费会员的使用行为进行了明确限制,即禁止将会员账号用以租用、借用、转让或售卖等商业经营之目的。但被告使用技术手段将会员账号出租给用户,破坏了原告对会员账号所做的限制,且该行为并非通过对网络技术的运用向社会提供全新服务进而促进行业新发展的需要。反之,被告通过出租会员账号每笔订单获取1元到3元不等的费用,即被告通过“某图库”会员账号租赁服务,为自己带来直接收益或流量收益,取得了本不享有的竞争优势。综上,被告通过技术手段出租会员账号获得原告经营资源,从而攫取经济利益的行为,违反了诚信原则,主观恶意明显,具有不正当性。

最后,关于原告的合法权益是否因被诉行为受到损害。原告运营的“某图库”网站的主要经营模式为用户购买会员后,原告向其提供图片模板进行编辑、下载等服务。在这一经营模式下,原告提供的海量图片模板满足了广大消费者的需求,用户可根据自身需求选择购买不同权益的会员获得编辑、下载等服务,原告以此获得经营收益,该经营模式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和商业道德,原告对该经营模式享有的竞争利益应受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但是,被告的行为破坏了原告对会员账号所做的限制,导致用户无需向原告支付会员费用,而通过以更低价格租赁账号的方式获取原告经营的“某图库”网站提供的服务,由此破坏了原告网站的运营模式和盈利方式,也使得原告的交易机会、会员收入及用户流量等受到实质影响,即直接损害了原告基于会员服务所产生的经营收益。

综上,被告的被诉行为妨碍、破坏了原告提供的服务正常运行,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

关于被告应如何承担责任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权利人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本案中,被告的行为已对原告构成不正当竞争,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原告主张被告已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其申请撤回要求被告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但被告仍需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法官提醒

随着共享经济理念日渐深入人心,共享会员账号产业链正在灰色地带滋生蔓延。虽然法律上对出租会员账号的行为没有禁止性规定,但出租会员账号牟利的行为破坏了网站或平台的商业模式,侵犯了经营者的利益,因此,大多数经营者都通过用户协议或电子合同对禁止出租、转租等事项作出约定。本案是破坏网络用户使用协议出租平台会员账号信息而引发的新类型网络不正当竞争案件。本案通过准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四项的规定,对用户在网络环境下利用“技术手段”妨碍、破坏他人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进行否定性评价,认定擅自出租会员账号信息的行为属不当行为,打击了互联网灰色产业链,维护了互联网的良性竞争秩序,维护了平台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为互联网领域经营行为的评判提供了有益借鉴。

作者丨蒋 慧 陈榕秋

图片丨国家知识产权局

编辑丨林小雨

玉林中院新媒体团队制作

原标题:《世界知识产权日 | 这样“共享”会员账号是否合法?法院判了》

阅读原文

    本文为澎湃号作者或机构在澎湃新闻上传并发布,仅代表该作者或机构观点,不代表澎湃新闻的观点或立场,澎湃新闻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申请澎湃号请用电脑访问http://renzheng.thepaper.cn。

    +1
    收藏
    我要举报

            扫码下载澎湃新闻客户端

            沪ICP备14003370号

            沪公网安备31010602000299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31120170006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沪B2-2017116

            © 2014-2024 上海东方报业有限公司

            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