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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宣传丨“国际不打小孩日”对暴力教育说不!打小孩,违法!
虹口区司法局
家长朋友们,在与家中“神兽”的相处过程中,你是否有过血压飙升、忍不住对孩子动手的经历?
请你冷静,冷静,再冷静。打小孩的行为不仅不利于孩子的身心发展,还是一种违法行为。
每年的4月30日是“国际不打小孩日”,也叫“无巴掌日”,设立这一“节日”的目的,旨在宣传反体罚的儿童人权观念,引起社会的重视。“国际不打小孩日”即将来临,本期“普法宣传”就带大家学习与“打小孩”相关的法律小知识~
一
家庭教育中
“打小孩”是违法行为
我们必须认识到,中国已有法律明令禁止体罚儿童。
《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十七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虐待、遗弃、非法送养未成年人或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
《反家庭暴力法》
第十二条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以文明的方式进行家庭教育,依法履行监护和教育职责,不得实施家庭暴力。
《家庭教育促进法》
第二十三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因性别、身体状况、智力等歧视未成年人,不得实施家庭暴力,不得胁迫、引诱、教唆、纵容、利用未成年人从事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活动。
《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六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保证其必要的物质、精神生活和医疗保健条件;保障未成年人充分的休息和娱乐时间;关心未成年人不同年龄阶段的生理、心理变化和思想、道德状况,并及时给予正确的指导;对未成年人不溺爱、不放任、不辱骂、不体罚。
家长对孩子的管教行为受到法律的约束、规范与引导,如果管教行为违反法律的规定,侵害了孩子的合法权益,将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家长如果实施了殴打小孩的行为,可能面临以下法律后果:
1
批评教育、训诫与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75条明确虐待、暴力伤害未成年人的行为属于监护不当行为。
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18条、《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76条,居委会、村委会将对监护不当家长进行劝解与制止,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如在办理案件中发现家长存在监护不当的情况,也将对家长采取批评教育、训诫、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的措施。
2
治安管理处罚
《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76条规定,公安机关对监护不当的家长可依法采取治安管理处罚措施。
父母殴打孩子的行为,如果是长期的虐待行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5条,如果被虐待人要求处理的,将被处以五日以下拘留或警告;如果是单次的殴打伤害行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将根据情节与行为严重程度被处以拘留与罚款。
3
撤销监护人资格
根据《民法典》第36条,如果监护人实施了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法院将根据有关个人或组织的申请依法撤销监护人资格,并重新指定监护人。
值得注意的是,撤销监护人资格并不意味着原监护人可以做“甩手掌柜”了,根据《民法典》第37条,依法负担抚养费的原监护人在被撤销监护人资格后仍要继续履行负担的义务。
4
刑事处罚
严重的殴打小孩的行为可能触犯《刑法》,将面临刑罚的制裁。如果家长长期地一贯地殴打孩子,对孩子的身体与精神进行摧残、折磨,则属于虐待性质的家庭暴力。如情节恶劣,则触犯《刑法》第260条,构成虐待罪。
如果家长偶尔一次怒火中烧殴打孩子致孩子受伤,达到轻伤及以上程度,则触犯《刑法》第234条,构成故意伤害罪。
除此之外
学校也是未成年人最主要的生活、学习场所
未成年人在校期间的合法权益应得到保护
教育工作者不得随意打骂、体罚未成年人
1
《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二十一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2
《义务教育法》
第二十九条 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
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对于孩子们来说
每天都应该是“不打小孩日”
就让这些可爱的小花朵们
在爱、呵护、陪伴
以及法律的保护下
茁壮成长吧!
原标题:《普法宣传丨“国际不打小孩日”对暴力教育说不!打小孩,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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