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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保护案例】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与被告胶州市里岔镇某文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

2023-04-26 22:05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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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南白药公司)是“云南白药”的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王先生在镇上经营日用品商店多年,其销售的“云南中药”牙膏与真正的“云南白药”仅有一字之差,其整体的外包装设计、布局、色调、字体等方面,与云南白药集团公司的注册商标高度近似。据王先生称,这款“云南中药”牙膏系厂家的销售人员上门送货促销的,一支牙膏仅售三、四元钱,而正牌“云南白药”牙膏一支十几块钱,低廉的价格使王先生没有经得起“诱惑”,在商店里开始销售这款牙膏。后该情况被云南白药公司获悉,委托公证处对王先生销售“云南中药”牙膏的行为进行了证据保全,并以侵害商标权为由将王先生经营的商家告上法庭,索赔4万元。王先生对其商店销售“云南中药”牙膏的事实予以认可,但认为云南白药公司不该起诉他,应该是给他供货的商家。但是他多次试图联系供货商,始终联系不上,也无法提交合法来源的证据。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商店经营者的侵权情节及收益情况,云南白药公司的维权支出等因素,最终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达成了一致的调解意见,王先生当庭履行了赔偿义务12000元。

图中上方系原告生产↑

典型意义

本案系一起典型的销售假货蹭名牌侵害商标权纠纷,也就是常说的“山寨”。商标作为一种无形的知识产权,凝聚了权利人的心血和劳动,其独特性会伴随商品声誉的提升而逐渐变大,具备一定的价值。在本案中,王先生经营的商店销售的“云南中药”牙膏与“云南白药”牙膏外观上差异较小、构成近似,会导致消费者认为涉案“云南中药”牙膏与“云南白药”牙膏存在某种关联关系,导致消费者在进行消费时会陷入混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且王先生销售的“云南中药”牙膏系三无产品,使用这种产品会对消费者的身体健康造成巨大的安全隐患。作为商家,小本经营本就不易,为了贪图蝇头小利,销售假货及侵权商品,将面临高额赔偿,得不偿失,因此在进货时应加强商品的甄别能力及防范保护意识,应当选择正规的进货途径,不采购来路不明的货品,同时应完整保留合法进货来源的证据,以避免因销售该类产品而造成的赔偿责任。

原标题:《【知识产权保护案例】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与被告胶州市里岔镇某文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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