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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普法】盗用客人手机号注册账号获返利,金州法院判了

2023-04-28 14:30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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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经营通讯店的便利,在客人不知情的情况下,用其手机号码擅自注册网络平台账号,从而获得“拉新”返利。本想顺手赚点“外快”,却触犯法律因小失大,即将面临法律的惩罚。近日,金州区法院审理了一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案件回放

以案普法

王某在金州某小区里经营着一家通讯店,可以办理开卡、充话费、修手机、办宽带等业务。原本本着诚信经营的王某很受附近居民的信任,特别是年纪大点的客人,办理电话卡,修理手机,甚至下载软件、导出照片等事情都喜欢找他,王某的小店生意也越来越红火。

直到2021年年底的一天,王某的朋友突然邀请王某进入一个微信群,并提供了一条“生财之道”:只要给群主提供新办理的手机号,帮助群主成功注册网络平台账号,就能获得“拉新”返利,少则几十元,多则上百元。王某同意了。

很快,王某就获得了第一笔返利:在一位客人到店里办理开卡的时候,王某以激活手机卡的名义将客人新办理的手机卡插入自己的手机中,并将手机号码发送到微信群中,在接收到验证码之后再次发送至微信群内,群主利用王某提供的手机号码及验证码注册多个平台账号,成功后通过手机向王某支付报酬。

就这样,王某以通信营业厅店主的身份,利用客户的信任,在客户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将客人的手机号码以及验证码发送到拉新微信群中,供他人用于注册各种平台账号,在不到半年的时间里,非法获利人民币21864元。

法院审理

依法判决

金州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侵犯了公民的隐私权,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鉴于被告人系坦白、认罪认罚、自愿退缴非法所得,可以从宽处理。依法判决:判处王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没收全部非法所得及犯罪工具手机一部。

法官提醒

以案说法

个人信息一旦泄露或者被非法使用,可能造成自然人的人格尊严受到侵害或者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危害。杜绝公民个人信息泄露,需要政府部门、司法机关、行业企业的共建共治,公民个人也应该提升信息保护意识,不要将身份证、手机卡、验证码等提供给他人,不随意下载非官方应用商店软件,不点击来路不明的链接,对个人信息收集、权限索取坚持非必要不提供。当个人信息遭到泄露、权益受到侵害时,一定要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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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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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三十四条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三十五条

处理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征得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公开处理信息的规则;

(三)明示处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

(四)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

个人信息的处理包括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

原标题:《【以案普法】盗用客人手机号注册账号获返利,金州法院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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