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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打卡=无效加班?法院这样认定“加班费” | 小案大民生第34期

2023-05-01 10:00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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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小案大民生 上海崇明法院 收录于合集 #小案大民生·新时代文明实践 34个

无效打卡=无效加班?

被公司外派至项目工地

因工地既没电脑也没网

只能利用休息时间

在酒店写标书

公司却称在酒店打卡

不符合考勤规定

拒不支付相应加班费

怎么办?

在酒店加班→打卡无效

=没有加班费?

基本案情

丁某入职某建设公司

担任投标经理

并于试用期间

被派驻至项目工地工作

试用期未结束

双方就签署解除劳动关系协议

但公司迟迟未付加班费

丁某认为

自己周末、“五一”期间都在加班

虽钉钉打卡地点在酒店内

但事出有因

项目工地上并无电脑及网络

自己只能在酒店内制作标书

公司应当按照

双休日双薪、法定节假日三薪

标准给付加班费

公司认为

公司外派考勤要求不仅要打卡

还须在

早上8:30-12:00,下午1:00-5:30

主动与人事部门

每日发起两次位置共享

丁某加班不符合考勤要求

故拒绝支付加班费

法院裁判

小案大民生

丁某工作的项目工地无网络,其作为投标经理,在酒店制作标书符合常理,不能仅以其打卡地点不符合公司考勤要求而否认其加班事实。结合考勤记录和其完成工作成果情况,公司应支付其双休日加班工资和节假日加班工资。

法官提示

小案大民生

劳动法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作制度;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天。如应企业生产特点不能保证上述工作时间的,应当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制度。

为了更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劳动者需特别注意以下几点:

一、关于仲裁时效

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虽存在合法权益被侵害情况,但劳动者为了保住工作往往忍气吞声。考虑到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弱势地位,法律对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设置了特殊仲裁时效,该时效的节点为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

二、关于举证责任

在工作中做一个“有心人”,注意留存加班的有效证据。纸质考勤需注意签字后拍照、留底,电子考勤需注意截图。加班前保留加班通知、加班审批表;加班期间保留工作交接记录、工作邮件往来;加班后如产生费用报销留存报销凭证。

若虽无法提供相应证据,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三、关于离职协议“霸王条款”

部分用人单位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时,会利用自身在后续工资发放、离职证明开具、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等方面的优势地位,迫使劳动者在格式文本上签订不得与公司发生劳资纠纷、放弃主张加班费权利等“霸王条款”。法院审理过程中会审慎审理离职文件是否系劳动者真实意思表示。劳动者在离职等关键节点,应注意留存双方沟通材料,以证明自身真实意思表示。

需要注意的是,公司拒绝办理离职手续系违法行为,劳动者可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法条链接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三十九条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 王军涛 -

民庭法官

稿件提供

- 吴炜宽 -

庙镇法庭法官助理

编 辑 | 陈雨丝、何瑞鹏

原标题:《无效打卡=无效加班?法院这样认定“加班费” | 小案大民生第3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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