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湾沚区法院发布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典型案例

2023-05-01 05:01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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湾沚区法院发布

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典型案例

五一劳动节是广大劳动者的节日,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筛选出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旨在通过“小案件”讲述“大道理”,用有力量、有是非、有温度的司法裁判回应人民群众的期盼,引导全社会增强法治意识、公共意识、规则意识,共同构建规范有序、公正合理、互利共赢、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 杜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

原告杜某某于2015年开始在被告工厂上班,截止2021年2月10日被告共拖欠原告工资20090元,被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汤某某向其出具了一张金额为20000元的欠条。此后,被告陆续仅支付7590元,截至2022年2月6日尚欠12500元没有支付。原告无奈向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具状起诉,要求被告支付拖欠工资。该案受理后,为就近妥善化解矛盾,湾沚法院选择在陶辛水韵巡回法庭处就地开庭审理,经法庭耐心释法明理,悉心劝导,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调解结案。

典型意义

该案是湾沚区法院生态环保旅游巡回法庭挂牌成立后的第一案,也是湾沚区法院切实减轻群众诉累,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生动展现。湾沚区法院始终不忘初心,贴近群众,全力打通司法服务群众最后一公里,以实际行动践行司法为民服务宗旨,依法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周某某、毕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

被告顾某某系某工程承包人,原告周某某、毕某均在其工程下从事电焊施工,双方约定施工期间,每人每天工资375元。截至工期结束,两原告共在被告处工作16天,期间被告仅向两原告各支付了3000元,余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推诿未付,原告催要无果,遂向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具状起诉,要求被告支付拖欠工资。案件受理后,承办人积极和双方当事人沟通,了解双方的真实意愿,在知晓被告顾某某和原告周某某系老乡,且均有调解意愿的情况下,将双方约至法庭调解室。经过承办人的释法明理、专职人民调解员的悉心劝导,最终双方握手言和,被告当场如数支付所欠全部工资款,原告也主动向法院申请撤诉,该案得以圆满化解。

典型意义

该案是湾沚区法院积极发挥专职人民调解员职能优势,打造“枫桥式”人民法庭的案例之一,亦是区法院践行能动司法,依法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生动体现。该案自收案以来,区法院主动作为,在诉前调解阶段充分挖掘双方调解意愿,最大程度调动双方调解积极性,促成双方协商一致化解矛盾,当场兑现,真正意义上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取得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陶某与芜湖某房地产公司

劳动合同纠纷案★

2021年6月底,陶某被调到芜湖某房地产公司湾沚项目从事渠道组长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2022年7月26日,芜湖某房地产公司通过手机短信及书面形式通知陶某,因遭受新冠疫情等多重打击,经营状况持续恶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决定将陶某调整至新的用人单位。因双方就岗位调整未达成一致意见,芜湖某房地产公司通知陶某解除劳动关系。该案经湾沚区仲裁委裁决,芜湖某房地产公司需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各项赔偿,后因芜湖某房地产公司不服该仲裁裁决,向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湾沚区法院受理后认为双方当事人虽对岗位调整进行了约定,但不应超出一定范围,驳回了原告的诉请,原告不服提起上诉,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劳动合同的签订、变更与解除不能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且不应违背公序良俗。用人单位在遇到生产经营困难,需要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或工作地点的,应遵守劳动合同约定或具有合理事由。该案中用人单位任意行使自主经营权,侵犯了劳动者权益,湾沚区法院依法保护了劳动者合法权益。

★某物流代理公司与谢某

劳动争议案★

2020年11月27日,谢某到某物流代理公司从事装卸工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某物流代理公司也未为谢某办理社会保险手续。2020年12月24日,谢某在某玻璃厂区工作时,左手不慎被倒车中的货车夹伤。经认定,谢某构成工伤,劳动功能障碍鉴定为九级。谢某向湾沚区仲裁委提交仲裁申请,要求解除劳动合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在湾沚区仲裁委作出裁决后,某物流代理公司不服,向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辩称谢某已获得交通事故赔偿,不应再进行工伤赔偿。湾沚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现行法律并未禁止工伤职工同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和人身损害赔偿,故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各项工伤损失。该案原告上诉后,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工伤保险待遇与民事侵权赔偿性质不同,前者属公法领域,基于社保法律关系发生,后者属私法领域,基于民事法律关系发生。故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劳动者因第三人侵权造成人身损害并构成工伤,侵权人已经赔偿的,劳动者有权请求用人单位支付除医疗费之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陶某与周某某劳务合同案★

原告陶某与被告周某某签订了一份工程资料承包协议,被告雇佣原告为其服务,双方约定原告劳务报酬为每月13000元。不料,项目结束后被告拒绝支付欠付的劳务费25943元,原告遂诉至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案件受理后,被告依据其住所地在南京市六合区而提出管辖权异议。经审理,该案属于合同纠纷,原告诉请是被告支付拖欠的劳务费,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原告系接受货币的一方,且其住所地在湾沚区,故湾沚区法院依法享有管辖权,被告不服并上诉,经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一致,原告自愿放弃部分劳务款,余款被告按约定期限内付清。

典型意义

该案是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方便当事人诉讼,保护劳动者权益的典型案例。湾沚区法院以依法办理为前提,本着方便当事人诉讼的理念,用法律手段坚决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王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被告人王某某在芜湖市湾沚区经营一公司,因经营不善陆续拖欠杨某某、张某某等 24 名员工工资 514773 元,经劳动保障部门责令改正后仍未支付。2021 年 2 月,被告人王某某将所收到的款项先后用于抵欠房租及归还贷款等,未用于支付工人工资。后劳动保障部门以涉嫌犯罪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检察院提起公诉后在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王某某在花桥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与被拖欠工资的 24 名员工达成了调解协议,取得被拖欠工资的 24 名员工谅解。其目前已支付 19 万元。2022年 12 月30日,湾沚区法院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一个月,宣告缓刑一个月,并处罚金1000 元。责令被告人王某某按调解协议约定,支付张某某、杨某某等人劳动报酬 331157 元。

典型意义

依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不仅关系到广大劳动者的切身利益,也是人民法院参与社会治理的重要举措。人民法院在依法审理恶意欠薪、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犯罪行为的同时,通过府院联动,耐心释法说理,督促被告人及其家属在判决前支付部分欠薪,促成和解,不仅能为自身取得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同时也为弱势群体提供实实在在的权益保护。人民法院在办案的同时,最大程度地化解了社会矛盾,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余某某提供劳务受害案★

被告某食品公司将其建房工程分包给被告余某1,原告余某2受雇于被告余某1处从事瓦工工作。2021年6月23日,原告在搬运机器时,不慎跌入坑中受伤。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决被告余某1赔偿原告各项损失83540.95元,被告某食品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典型意义

该案是湾沚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违法分包人与实际承包人对提供劳务者因劳务受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保护劳动者权益的典型案例。建设方违法将工程业务分包给没有相应资质的个人,应当对实际承包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湾沚区法院本着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理念,依法判决其承担连带责任,更有利于充分的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原标题:《湾沚区法院发布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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