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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分居期间买的房子,可以算夫妻共同财产吗?

2023-05-04 15:18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湃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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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居期间取得的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只要婚姻关系没有结束,分居期间夫妻一方取得的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需要分割。杭州婚姻律师今天用一个很极端的案例和大家交流一下这个问题,就会很清楚了。

案子是北京市海淀区一个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经过二审,二审法院对一审的判决,大部分维持,小部分改判。

2002年1月,男方和女方A(本案当事人)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孩子1。2004年女方A回老家后,双方一直分居。

2008年8月,男方和女方B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孩子2。双方于2017年6月12日协议离婚,约定房产一、房产二归男方个人所有,剩余贷款由男方承担。

房产一:2013年12月,男方购买302房屋,2019年出售,获得150万房屋出售款;

房产二:2014年,男方购买804房屋,现登记在男方名下;

房产三:2019年,男方购买1003房屋,购房款467万元。2021年男方将该房产无偿赠予给孩子2,现该房登记在孩子2名下。

2021年,女方A起诉要求离婚,男方称其未与女方办理结婚登记,双方没有婚姻关系。经法庭调查后,最终判决双方离婚。

离婚后,女方A向法院起诉,要求分割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房产:

1、请求法院判令男方向女方A支付出售302房屋所得房款的50%,即75万元;

2、请求法院判令女方A享有男方名下804房屋的50%所有权或折价款;

3、请求法院判令男方向女方A支付因男方以无偿赠与方式隐匿、转移属于夫妻共同财产1003房屋所造成的损失70%,即326.9万元。

一审判决:一、男方名下804房屋由女方、男方共有,各占50%所有权份额;二、男方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给付女方,1003房屋的折价款326.9万元;三、男方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给付女方北京市302房屋的折价款75万元。

一审判决完全支持了女方A的主张,认为三套房产皆为夫妻共同财产,男方对1003房屋的处分为转移、隐匿夫妻共同财产。

二审法院认为,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除有证据证明专属于一方以外,应为夫妻共同财产,认可了三套房产为男方与女方A的夫妻共同财产。

在分割比例上:

首先,男方婚内对1003房屋擅自处分,虽有不当,但赠与未成年子女,不宜认定为转移夫妻共同财产。

其次,男方在与女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他人结婚生子,存在一定过错,女方作为无过错方可适当多分财产。

再次,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在具体处理时,亦应考虑财产来源等情况,兼顾公平合理。

本案中,男方与女方已近二十年未共同生活,彼此经济独立,案涉财产均系双方分居后,男方独自取得。男方对于案涉财产的贡献,应予适当考量。

我国实行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夫妻应当互相忠实,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女方作为合法婚姻配偶的财产权益应予优先保护,男方上诉主张本案处理的财产侵害第三人女方B的合法权益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二审法院维持了对302房屋、804房屋的判决,也就是一人一半,改判了对1003房屋的判决,由原来的女方取得70%比例,改判为55%比例。

律师建议:

夫妻无论分居多少年,只要婚姻关系没有解除,分居期间一方取得的财产都是夫妻共同财产,没有一点含糊。所以,如果长期分居确实不能继续共同生活,建议双方早点办理离婚手续,以免在婚姻关系中产生财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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