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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润太阳谷|法院判决夫妻一方承担责任,夫妻共同财产照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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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院的执行过程中,能否执行被执行人与他人的共有财产?作为被执行人的配偶,又该如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通过一则案例来了解!
居某因做生意需要用钱,于是经亲戚介绍向罗某某借款62万元,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后,居某却找借口不还钱,并拖延履行期限,罗某某多次催收无果,故选择将迟迟不还钱的居某诉至法院,案件经得荣县人民法院调解居某需要支付罗某某借款62万元,后因居某仍不履行,案件进入执行阶段。
执行过程中,经法院查询被执行人居某名下的财产,发现其名下有一处房屋,且该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除此外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于是法院对该房屋采取查封措施,向房产共有人居某的配偶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向共有人释法明理、告知有关事项后,对该房屋启动司法拍卖程序,将拍卖成交后的房屋价款进行分配,被执行人居某享有的50%份额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罗某某,剩余50%份额保留分配给居某的配偶。01
法官说法:
一、当夫妻双方仅有一方为被执行人时,法院在通知共有人后,可以对夫妻双方的共有财产采取执行措施,无论配偶提出的案外人异议以及案外人异议之诉,法院均不予支持。但在案外人异议之诉中,法院会进行实体权利的审查,查明是否系夫妻共同财产,配偶对涉案房屋的共有权利,法院在执行中应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予以适当保护。二、作为被执行人的配偶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可以采取以下三个步骤:首先,应督促、协助另一半及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避免“家”被执行;其次,积极与债权人协商通过以其他财产抵债、或分期履行等方式偿还债务;最后,在前两种方式处理无果的情况下,通过案外人异议之诉确认为夫妻共同财产后,向法院执行实施机构申请,在房屋被处置变价后,保留其在夫妻共同财产中的应有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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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答疑:
什么是夫妻共同财产?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通过上述规定可知,夫妻一方对外负有个人债务时,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夫妻双方共有财产。共有人可以和被执行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但如果共有人没有与被执行人协商一致对共有财产进行分割,人民法院可以继续查封、扣押、冻结共有财产。在查封、扣押、冻结夫妻双方共有财产之后,法院可以对之进行拍卖,但需要在夫妻共有财产范围内对被执行人所享有的财产份额进行处分,不得处分另一方的财产份额。法院怎样执行夫妻共同财产?1、共同财产查询及确认。对被执行人及其配偶的夫妻关系存续情况进行调查,然后对双方名下财产情况进行查询,确认夫妻共同财产范围。2、采取必要的执行措施。对共有财产先行采取扣押、查封、冻结等控制性措施,同时将查控情况以书面或者其他确认知悉的方式告知其他共有人。3、确定被执行人在共有财产中所占的份额,对共有份额进行分割变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八条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第三百零九条:“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因此,确定被执行人在共有财产中所占的份额,有登记公示的以登记记载为准;未登记但有书面约定的,依其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对于被执行人配偶单方名下以及被执行人与其配偶双方名下的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以1/2份额为限执行)。4、确定分割和变价方案。在份额已经确定的情况下,共有财产可以分割,并且分割不会减损共有财产价值的,人民法院可以先行实物分割后再予变现。如不能进行实物分割,或分割后会导致共有财产价值明显减损的,应当整体变价后执行相应的价款。5、案款处理方案及实施。对变现案款制作分配方案并告知双方当事人及共有人,如在期限内未提出异议再发放案款。
原标题:《法润太阳谷|法院判决夫妻一方承担责任,夫妻共同财产照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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