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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丨车主未买交强险,发生交通事故后怎么赔?

2023-05-06 17:58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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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2023年5月5日,合浦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原告花某闯红灯与被告顾某碰撞,负事故次要责任的顾某却要对负事故主要责任的花某进行“全额赔偿”,一起来看看怎么回事吧。

庭审现场

案情回顾

2022年11月27日,原告花某驾驶轻便二轮摩托车搭载三人闯红灯直行通过时,与被告顾某驾驶的微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花某及乘客三人不同程度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该起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原告花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顾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花某住院治疗24天。经查,顾某所驾驶的轿车没有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

法院审理

原告花某与被告顾某之间的交通事故,由原告花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顾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本案中,被告顾某驾驶登记在其名下的机动车,其未依法投保交强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原告花某有权请求投保义务人被告顾某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也就是说,如果顾某投保了交强险,可以先从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偿花某的损失;但因顾某未投保交强险,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未尽到法律义务,导致原告花某不能获得交强险的赔偿,该赔偿责任应先由被告顾某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

问:被告顾某虽然没买交强险,但投保了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为何还要被告顾某全额承担原告花某的损失?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规定了交通事故责任承担主体赔偿顺序,若超出交强险的赔偿范围,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具体到本案,经审核,花某的损失均在交强险的赔偿范围,故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敲重点:交强险的赔付不区分事故责任大小,只区分有责赔付和无责赔付,故承担交强险赔付的义务人应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全额赔付。

据此,合浦法院依法判决被告顾某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花某因本起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13593.29元。

案件宣判后,被告顾某意识到未投保交强险应承担的法律后果,表示接受判决结果,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同时,承办法官也对花某闯红灯的行为进行批评教育,告诫她要遵守交通信号灯的指示,千万不可存有侥幸心理,乱闯红灯不顾规则,一旦发生事故将害人害己,悔之晚矣。

法官说法

交强险,全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我国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具有强制性、公益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在道路上行驶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购买交强险,这不仅是法定义务,也是受害者得到最大限度救济的权利,同时能够减轻交通事故肇事方的经济负担。本案被告驾驶机动车上路,应投保交强险但未投保(交强险未续保、已过期),故在交通事故发生后,不论责任大小,被告作为投保义务人,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全额赔偿原告的损失。若原告的损失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死亡伤残180000元、医疗费用18000元、财产损失2000元),则再由商业险理赔。在此提醒广大车主,开车上路除了注意安全,还要购买交强险,并且记得及时续保,以免“脱保”承担更重的责任。

相关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八条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至依照规定投保后,并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二倍罚款。

依照前款缴纳的罚款全部纳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六条第一款 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二条第一款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文字:吴芳芳

原标题:《以案说法丨车主未买交强险,发生交通事故后怎么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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