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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在全国率先对单用途预付卡进行地方立法,明年正式实施

澎湃新闻记者 李佳蔚
2018-07-27 19:26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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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车卡、健身卡、餐饮卡、美容美发卡……预付卡在带来优惠与便利的同时,也滋生了种种乱象。“康骏养生重组破产”事件、“代官山倒闭”事件、“金钱豹倒闭”事件等,均造成较大的社会影响。

7月27日,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记者从上海市人大获悉,《上海市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经上海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2019年1月正式实施。这意味着上海在全国率先对单用途预付卡进行地方立法。此前,中国大陆地区针对单用途卡的法律,位阶最高的属商务部2012年第9号《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商务部9号令”)。

拓宽单用途卡覆盖范围

据上海市人大介绍,《规定》共三十一条。首先明确了单用途卡的定义和适用范围。

关于单用途卡的定义,商务部9号令将发卡行业限定在商务部门管理的零售业、住宿餐饮业和居民服务业,发卡经营者限于企业法人。但实践中,发卡行业远不止上述三个,发卡经营者也不限于企业法人。

为此,《规定》第二条将单用途卡定义为:经营者发行的,仅限于消费者在经营者及其所属集团、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兑付商品或者服务的预付凭证,包括以磁条卡、芯片卡、纸券等为载体的实体卡和以密码、串码、图形、生物特征信息等为载体的虚拟卡,但兑付特定商品或者服务除外。

《规定》将“兑付特定商品或者服务”的预付凭证排除在外,主要是指演出门票、月饼提货券等。此外,对于“在经营者经营场所入驻商户内兑付商品或者服务”的预付卡,目前国家层面尚未对其有明确定义,但考虑到当前这部分预付卡处于管理真空,从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规定第二十九条明确:这种情形的预付卡经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参照适用本规定。但法律、法规或者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规定》明确了单用途预付卡的监管体制。

一是市、区政府职责。明确市政府应当加强对上海市单用途卡经营活动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单用途卡协同监管工作机制,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单用途卡监管和服务工作。区政府应当落实属地监管责任,预防、制止危害消费者财产安全的行为,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二是部门职责分工。《规定》构建了以商务部门为主导,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协同监管体制。在执法权的配置方面,明确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实施商务领域单用途卡的行政处罚;文化综合执法机构负责实施文化、体育、旅游领域的行政处罚;其他领域,由各自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建立协同监管服务平台

据上海市人大介绍,协同监管服务平台是实现单用途卡信息化、精准化、智能化监管的重要载体,也是本次立法的核心制度之一。《规定》明确,由上海市商务部门牵头建设单用途卡协同监管服务平台。

这一全市统一的单用途卡协同监管服务平台,将归集经营者单用途卡的发行、兑付、预收资金等信息,但不归集消费者个人信息。

《规定》明确了经营者信息对接的义务。法规针对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规定了差别化的分类监管措施:单用途卡经营者是企业或者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的个体工商户的,应当与平台信息对接,并向平台报送发卡数量、预收资金等信息。对于其他个体工商户,考虑其分布在各行各业,情况比较复杂,规定授权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办法。

此外,经营者必须通过平台进行信息披露,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在这个监管服务平台上,消费者可以查询经营者基本信息、预收资金风险防范措施以及所持单用途卡余额、信息对接等情况。

建立预收资金风险防控体系

此次立法还有一大核心制度,即预收资金风险防范制度,这是降低单用途卡兑付风险的关键环节。

根据《规定》,经营者单张单用途卡限额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这也意味着,单张记名卡资金不得超过5000元,单张不记名卡资金不得超过1000元,否则经营者将受到处罚。经营者应当对预收资金加强管理和风险控制,确保预收资金用于兑付商品或者服务的开支。

在风险防范措施,按照《规定》,经营者预收资金余额超过风险警示标准的,应当采取专用存款账户管理。经营者可以采取履约保证保险等其他风险防范措施,冲抵存管资金。

具体的风险警示标准和风险防范措施,由政府部门制定。市商务委等部门应当根据经营者行业类别、经营规模、信用状况等,确定经营者预收资金余额风险警示标准和风险防范措施。

关门跑路将被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信用管理在单用途预付卡监管中将发挥作用。按照《规定》,失信主体和严重失信主体将受到惩戒。

一是将经营者单用途卡失信信息向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归集,并依法采取惩戒措施;

二是建立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将关门跑路、一年内因违反本规定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以及存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情形的单用途卡经营者,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三是授权市人民政府依照法律、法规,结合单用途卡监管工作的实际情况,对严重失信经营者规定具体的惩戒措施,为市人民政府在实践中细化和探索留出了空间。

上海市人大称,考虑到上海市存量发卡经营者面广量大,本规定设定了六个月的过渡期,将于2019年1月开始实施,对规定施行前已经开展单用途卡经营活动的经营者,要求其在施行之日起六个月内完成与协同监管服务平台的信息对接。

    责任编辑:徐晓阳
    校对:丁晓
    澎湃新闻报料:021-9628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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