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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资质网约车司机发生交通事故,平台要担责吗?丨涉民生典型案例展评

2023-05-07 10:01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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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汤慧 上海高院 收录于合集#小案大道理 88 个 #涉民生典型案例专题展评2023 20 个

男子擅自篡改驾驶证信息

租赁非营运车辆后

在平台注册成为网约车司机

接单时不慎发生交通事故

损失谁来承担?

网约车平台是否需要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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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王某欲注册成为

某网约车平台的驾驶员

但其并不符合

具有“三年以上实际驾龄”的注册条件

遂擅自篡改

机动车驾驶证上的初次领证时间

同时向某汽车租赁公司

租赁了使用性质为“租赁车”的机动车

后王某成功通过平台审核并开始接单

某天,王某在接单时

与闯红灯的骑行人力三轮车的孙某相碰

致孙某死亡

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

孙某负主要责任

王某负次要责任

后孙某近亲属诉至法院

要求王某、网约车平台公司、

车辆租赁公司及保险公司

就其全部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网约车平台公司辩称

其作为平台运营商

主要提供信息整合服务

并非本次事故的参与方

王某是否具备网约车资格

亦与本次事故无关

故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

王某辩称

事故系因孙某闯红灯横穿马路

故不同意承担责任

车辆租赁公司辩称

车辆不存在安全隐患

事故与车辆本身无关

故其不应承担责任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

王某擅自改变车辆使用性质

导致危险程度增加

且未通知保险公司

故拒赔商业三者险

图片源自网络

经审理,法院认为

非机动车驾驶人孙某因交通事故死亡

机动车驾驶人王某

系本次交通事故的直接侵权人

原告作为受害人孙某的家属

其损失理应得到应有赔偿

本案事故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

首先应当由保险公司

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

仍有不足的或者不属于保险理赔部分

由事故双方驾驶人

根据过错程度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交警部门认定

此次事故中

孙某承担主要责任

王某承担次要责任

根据双方过错程度

法院酌定王某承担40%的赔偿责任

网约车平台疏于审查驾驶员及车辆资质

未能发现王某及涉案车辆

均不符合网约车从业规定

甚至在王某变造驾驶证信息、

虚假申报驾龄的情况下

仍然任其从事网约车运营

客观上导致不符合营运条件的

驾驶员及车辆投入市场

为网约车经营服务和相关人员的

生命健康带来隐患

最终法院判决

对于原告超出交强险部分的合理损失

由王某按照40%的比例赔偿

网约车平台对王某个人资质、使用车辆

未尽到审核义务

应当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针对原告对于被告租赁公司

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

由于没有充分的事实及法律依据

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说

一、提升司机规则意识,拧紧交通出行安全阀

随着“互联网+”经济的迅速发展,网约车日渐成为大众出行的普遍选择。

根据相关规定,在上海市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个人须具有上海市户籍,且持有《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经营车辆应具有《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网约车司机作为道路交通出行的直接参与者,应当强化规则和安全意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取得网约车经营服务资质,服务过程中亦需严格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切实将乘客出行安全作为第一要务。

二、强化平台主体意识,把好事前资质审查关

保障乘客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是网约车平台运行的基本准则。

根据《电子商务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格未尽到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基于此,平台经营者作为直接安排驾驶员出行的单位,理应依托其互联网技术优势,切实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加强对平台准入驾驶员及车辆的事前审核,严格按照网约车运营服务管理规定筛选符合营运条件的驾驶员及车辆,从源头上降低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发生的潜在风险,切实保障乘客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三、厘清相关主体责任,织好交通安全保障网

司法实践中往往出现网约车平台经营者在发生交通事故时以其不是运输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推诿责任,在驾驶员无力承担侵权责任的情况下,导致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在此情形下,可以结合过错程度、因果关系等因素明确驾驶员作为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理应作为第一责任人,而平台经营者作为组织者、管理者、获益者亦应当就其选任过错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补充责任。

这不仅有利于保护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厘清了相关主体的权责范围和责任形态,有利于督促驾驶员加强自身监管,自觉合法合规交通出行,亦有利于引导网约车平台在严格遵守法律对平台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切实履行安全保障义务,为平台从业者及消费者提供更安全、更及时、更全面的出行服务,努力营造平台经营者、从业者及消费者三方共赢的利益格局,促进电子商务经济的健康长远发展。

代表点评

朱 晨

上海市人大代表,上海世界贸易商城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

网约车行业作为“互联网+”经济的典型代表,在改变传统经济产业结构的同时,也给大众日常出行方式带来深刻变革。但与此同时,网约车行业发展的安全隐患也日益凸显,一定程度上成为制约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重要因素。因此,加强对网约车平台的法律监管已然成为电子商务时代互联网交易发展的必然趋势。

本案中,网约车平台经营者疏于履行对驾驶员的事前审核义务,存在管理疏漏,理应承担相应责任,法院结合因果关系等因素明确驾驶员作为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的直接责任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而平台从业者作为监管者则应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补充责任。

该判决不仅有效保护了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厘清了网约车驾驶员和平台经营者的权责范围和责任形态,为各市场主体提供了明确的行为规范指引,同时有利于引导平台经营者切实增强安全服务意识,完善平台监管举措,对于规范网约车市场经济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营造良好的大众出行环境具有积极的指导和示范效应。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三十八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资格未尽到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原标题:《缺资质网约车司机发生交通事故,平台要担责吗?丨涉民生典型案例展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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