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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价2.3亿的南京张治中公馆被疑造假,官方:曾被夷为平地

刘志、范志凯 / 江苏新闻广播
2018-07-28 10:22
长三角政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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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一则《南京市级文保单位“张治中公馆”标价2.3亿元叫卖》的消息引发各方关注。

7月27号,有媒体人在其实名微博上转发消息并反驳称,张治中根本就没有在这里居住过,这个“张治中故居”完全是虚假的。

而记者调查发现,这处建筑在2008年曾被房主拆除重建过,并且房主因此得到了行政处罚,但之后仍被认定为南京市级文保单位,相关部门的做法一直遭受质疑。

真相到底是什么样的?荔枝特报记者展开了调查。

爆料人:张治中公馆是虚假的,张治中根本没有在此住过

7月27号上午,微博实名认证的媒体人“凯雷”转发了“张治中公馆标价2.3亿元叫卖”的消息,并发表评论称:“该处张治中旧居所谓2.3亿价格不予置评,但张治中旧居完全虚假,张治中根本就没有在这里居住过,这个张治中故居是虚假的”。

南京文广新局:实为张治中公馆警备用房

对此,记者向南京市文广新局进行了求证,宣传处负责人告诉记者,所谓“张治中公馆”的提法并不准确,因为该建筑在2006年被核定为南京市级文保单位时,所用名称为“沈举人巷26、28号民国建筑”。目前叫卖的这处建筑其实是张治中公馆的警备用房,张治中居住的公馆在斜对面,当年已经被拆掉了

27号上午,记者通过走访沈举人巷26、28号发现,该建筑的标识为“南京市重要近现代建筑,建于1934年,由童隽设计,砖木结构,西式风格,曾为张治中公馆所在地”。

同时记者了解到,此处建筑为江苏收藏家协会活动中心和江苏收藏家协会翡翠专业委员会的办公场所,当记者准备进入采访时,门口的两位安保人员十分警惕,表示负责人不在,随后关上了大门。

“张治中公馆”曾拆除重建:被罚款25万元

而事实上,在2008年3月,这处被称为“张治中公馆”的建筑曾被夷为平地,现在的建筑是在原址的基础上重建的。

一位比较了解建筑原貌的吴女士(化名)向记者透露说,在1993年的时候,她的朋友全家就住在这个房子里,因为吴女士去过好几次。据吴女士描述,进去以后是一个三层楼的木质结构,类似于小洋房。

吴女士表示,后来有媒体称该房子落架大修,但实际情况是,由于白蚁腐蚀木质,这个房子已经被拆得差不多了,后来使用砖瓦结构重新修建,结构上也建成了展示厅的样子,跟原来完全不一样。

记者了解到,对于这样一起文物灭失事件的处理,当时的南京市文广新局作出的处理决定是:罚款25万元。

拆除重建后的“张治中公馆”,为何能继续认定文物?

那么,这样一个拆除后在原址上重建的建筑能不能被继续被认定为文保单位呢?又是否经过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呢?

对此,南京市文广新局没有作出正面回应。

不过,南京大学副教授姚远认为,既然南京市文物保护部门对拆除重建的行为作出过行政处罚罚款,认定了违法事实的存在,文物保护部门应该撤销此处建筑市级文保单位的身份

随后,记者又向国家文物局进行了咨询,国家文物局文保处工作人员江女士接受采访并表示,一般文物保护单位对文物的认定有原真性的要求,如果修缮是大范围进行甚至推倒再建,那可能就有必要对它是否是文物保护单位进行重新认定

另外,记者注意到,目前,沈举人巷26、28号建筑门口的标识为南京市重要近现代建筑。

而根据南京市人民政府2006年发布的《南京市重要近现代建筑和近现代建筑风貌区保护条例》第一章第三条规定,本条例所称的重要近现代建筑,是指从十九世纪中期至二十世纪五十年代建设的,具有历史、文化、科学、艺术价值,并依法列入保护名录的建筑物、构筑物。因此,按照条例的规定,目前已是重建的“沈举人巷26、28号”建筑并不符合条件

文物可以买卖吗?官方:私人产权的可以

那么,沈举人巷26、28号建筑继续被官方认定为市级文保单位,又是否能买卖呢?

南京市文广新局回应,主要是看其产权性质。

《文物法》明确规定,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不得转让、抵押,而产权归私人所有的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可以交易买卖,但不得转让、抵押给外国人。

目前,沈举人巷26、28号民国建筑就属于私人产权,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产权所有人可以交易买卖,但买方不能是外国人,且交易完成后需要向文物部门备案。

(原标题为《标价2.3亿的“张治中公馆”被质疑造假》)

    责任编辑:李克诚
    校对:栾梦
    澎湃新闻报料:021-9628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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