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以案释法】帮助转移犯罪所得不可取,掩饰隐瞒终获刑
为他人转移非法所得183900元获取“报酬”2000元
换来的是牢狱之灾
这样的“买卖”划得来吗?
基本案情
2022年1月13日,被告人徐某在深圳市实习找工作期间认识了李某,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明知李某等人转移的是犯罪所得,仍将自己的银行卡、身份证及银行卡密码、手机银行密码提供给对方进行转账。次日下午,李某等人带徐某前往深圳市的三家招商银行,要求徐某取现并承诺给其3万元的报酬。徐某在明知帮对方取的是电信诈骗资金的情况下,分三次到三家招商银行柜台取现60000元、90000元、33900元,共计现金人民币183900元交给李某等人,李某当场支付徐某好处费2000元,并称剩余好处费要等钱“洗白”之后再支付给徐某。
被告人徐某于2022年2月8日被抓获归案。案发后,被告人徐某退缴了违法所得,并预缴了罚金。
法院审理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仍伙同他人转移电信网络诈骗资金人民币183900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
判决结果
高新区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违法所得人民币二千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扣押的被告人徐某中国工商银行卡和招商银行卡各一张予以没收。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 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典型意义
当前不少犯罪分子在校园周边或者通过网络收购学生的“两卡”,给在校学生安全造成了巨大隐患,有关部门要重点打击此类行为;在校大学生也应当提高对非法买卖“两卡”的危害性认识,若将自己的银行卡、手机卡给他人使用,既可能涉嫌违法犯罪,也可能成为犯罪帮凶。切莫因一点蝇头小利将自己的“两卡”给他人使用,使之成为电信诈骗团伙的犯罪工具,如果发现有买卖银行卡、手机卡等犯罪行为,要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
供稿:陈宇
原标题:《【以案释法】帮助转移犯罪所得不可取,掩饰隐瞒终获刑》
本文为澎湃号作者或机构在澎湃新闻上传并发布,仅代表该作者或机构观点,不代表澎湃新闻的观点或立场,澎湃新闻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申请澎湃号请用电脑访问http://renzheng.thepaper.cn。





- 报料热线: 021-962866
- 报料邮箱: news@thepaper.cn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31120170006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沪B2-2017116
© 2014-2026 上海东方报业有限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