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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言论自由之名造谣诽谤他人,结局大快人心!

2023-05-10 20:04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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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文章来源于998法治大讲堂 ,作者998法治大讲堂

998法治大讲堂.

节目互动,节目预告,节目福利统统都在这

女子试水投资基金赚钱

不料却遇诈骗广告

20万元血本无归

女子自认为找到骗子公司的线索

擅自在网上发帖攻击 “骗子”公司

使对方蒙受“不白之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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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初,王丹丹在浏览网页时,一则广告吸引了她的眼球:“投资基金,一本万利”,王丹丹心想:自己刚好手里有些闲钱,放在银行里吃利息还不如投资基金,身边的朋友都在吹投资股票基金啥的赚了几十万,于是决定也试试。

打定主意后王丹丹便根据这则广告的网页提示将手头的20万元投入了基金账户。自从把钱投进去以后,王丹丹恨不得每天都守在电脑前,看着基金蹭蹭往上涨,她心里美滋滋的。不过,在连续涨了两三天后,基金开始疯狂下跌,王丹丹眼睁睁地看着自己的20万一点点离自己远去,心里就像刀割一样,20万说没就没了!

王丹丹:“我现在被诈骗了,有什么方法能快速出口恶气吗?”

网友A:“天涯可以啊。”

网页B:“我喜欢用某客。上面很多网友都能帮你声讨骗子公司。”

网友C:“确实,这么一造声势,说不定那个公司顶不住压力,还要找你求着你私了呢!”

王丹丹:(网络发文)这个B公司肯定是靠着隐匿设立A公司用于诈骗,挣着一个又一个被害人的血汗钱起家,完成了“资本的原始积累”,现在还不收手,还在挣着这种所谓的“快钱”,简直是不安好心。

再看看这个B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某,看着不像好人,一看就是这些犯罪活动的主谋,你看这官网上的照片,穿得倒是立整,看着彬彬有礼,但肯定是个“人面兽心”的家伙。

王丹丹在文章里对B公司及B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某的“恶行”、“劣迹”大书特书,把B公司和李某的“丑恶嘴脸”刻画得入木三分,为了把自己心中郁结的怨气和满腔怒火发泄干净,王丹丹之后甚至出了个连载,在天涯论坛等网站发布了四期《李某与B公司的丑恶行径与发家史》,并在其他网站上发布《我被骗的过程》及《A公司和B公司基金骗局的真相》等文章,之后,王丹丹觉得还不过瘾,撰写了《保护伞》一文,痛斥当地工商局不作为,任由B公司肆意诈骗钱财。

数日后,王丹丹接到一个电话。

B公司:请问你是天涯ID:XXX吗?

王丹丹:是啊,什么事?

B公司:你在网上发布的侮辱、诽谤我公司的文章赶紧删除了,不然我们要追究你的法律责任。

王丹丹:你们有没有搞错,我是受害者,你们骗了我几十万,我只是想揭露真相,你们还威胁上我了?有脾气去追究我法律责任啊,你看是我先进去还是你们先进去?

B公司:再提醒您一遍,您的行为已经对我公司的形象造成了及其恶劣的影响,再不删除公司就要起诉你了。

王丹丹:那就法庭上见!

十几天后,一纸传票送达王丹丹,B公司以名誉权侵权为由把王丹丹告上法庭,认为王丹丹的行为构成了对B公司的名誉侵权,要求王丹丹赔偿20万元。

法院综合证据,认为王丹丹在没有证据证明B公司存在诈骗行为的前提下,在互联网上公开发表文章,对B公司进行贬损性描述和评价,导致社会公众对B公司产生负面评价,侵害了B公司的名誉权,王丹丹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王丹丹辩称阅读量不大,但该网络贴文属于社会公众可见,并且在网络上被大量转载,影响的范围较广,不能仅以文章本身的阅读数作为影响大小的判断。因此,法院认为王丹丹的贴文侵害了B公司的名誉权,应当在相关网络社区和博客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声明内容需提交法院审核,同时根据该案侵权的具体情况,酌定王丹丹向B公司赔偿损失1500元。【文中人物、单位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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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嘉宾四川天府新区党工委政法委

司法行政和法治处处长 柏晓明

Q

如何把握合理维权与名誉权侵权的关系?

A:本案中存在争议的部分在于,王丹丹认为她的行为是出于其被诈骗在先,属事出有因,应该被认定为合理的维权行为,但最终人民法院并未做出这样的认定,首先,王丹丹没有证据证明B公司实施了诈骗行为,根据《民事诉讼法》“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王丹丹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其次,王丹丹认为B公司存在犯罪行为,应当向公安机关等求助,由有权机关做出判断,而不是擅自在网上发帖攻击对方,这样极容易使对方蒙受“不白之冤”。简言之,维权应当合法、适度,公民在一般情况下应当首先求助于有权机关,而不是自作主张,超越了法律允许的限度,从而实施本案中的违法行为,最终导致“维权变侵权”。

Q

如何把握言论自由与名誉权保护的界限?

A:言论自由和名誉权都是我国宪法及法律所保护的公民权利和自由。尤其是在网络时代,“键盘侠”层出不穷。如何把握二者的界限是一大难题。其中,名誉权侵权强调行为人采用了侮辱、诽谤等行为贬损他人名誉,使他人社会评价显著降低。换言之,损害名誉权一般是捏造不实信息或使用侮辱性质的语言谩骂他人,对他人的人格造成损害。言论自由应当保护的是行为人对他人合理适当的批评和建议的自由,只要不明显超出社会一般人的容忍限度,即使采用了一些过激的言论,也不应认定为名誉权侵权。例如,当某位国家队球员表现不佳时,网民可以说他应加强训练、能力不足、实力不济等,但是不能使用侮辱性质语言谩骂对方或对方的家人等。

Q

名誉权侵权应如何救济?

A:受害者在得知自己的名誉权受到损害之后,可以在第一时间与侵权行为人取得联系,并及时化解纠纷。对于网络名誉侵权,可以第一时间联系网络运营平台固定证据并及时删帖、防止损害扩大化,网络运营平台也有相应的义务。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权利人因错误通知造成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如果仅凭自己的力量没有办法解决纠纷,受害人应联系专业律师,律师将从专业的角度协助受害人解决纠纷。

Q

在网上发布针对相关主体的不实信息,是否属于侵犯他人名誉权?

A:如行为人在网上发布不实信息构成侮辱、诽谤,引发了其他人的批评、谴责、谩骂等,使影响从互联网上发展到了现实生活中,严重影响他人的正常生活,使他人的社会评价降低,将可能被认定为侵犯他人的名誉权。换言之,随着互联网时代快速发展,社会公众的判断已经不仅仅局限于现实生活中,网络空间里能被不特定多数人知悉的博客、论坛、微信朋友圈等都可以成为名誉权侵权的“场所”。

原标题:《以言论自由之名造谣诽谤他人,结局大快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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