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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课堂】社交媒体上骂人违法吗?法院:违法 道歉还得赔钱

2023-05-10 19:56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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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的名誉是公民的立身之本

网络极速发展的现代社会

信息传播突破了时间和空间限制

人们更加重视网络上他人对自己的评价

随着一个个网络社交媒体平台的出现

侵害名誉的行为离我们其实并不遥远

有些人就认为遇到不顺心的事

随口抱怨几句甚至是“口吐芬芳”也没啥

但大家一定要注意

网络并非法外之地

这不,有人在微信上骂人

被告到法院了

…………

小李和小董在经济往来中产生矛盾,双方言语上起了争执,小董便在微信中通过语音多次辱骂、威胁小李,后小李报警。公安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侮辱他人为由对小董罚款500元。小李认为自己精神受到极大创伤,于是起诉到法院,要求小董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10000元。

原阳县法院太平镇法庭法官卢健经审理后认为,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等方式侵害他人的人格权。小董在微信中对小李破口大骂,并对小李的人身安全进行威胁,其行为侮辱了小李的人格,给小李造成了负面影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合法有理,法院予以支持。最终判决,小董以书面形式向小李道歉,如小董拒绝书面道歉,法院将在媒体发布道歉申明,所需费用由小董负担;小董赔偿小李精神损害赔偿金1000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九十一条: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第九百九十五条: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法律规定。

第一千条: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行为人拒不承担前款规定的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等方式执行,产生的费用由行为人负担。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言论自由是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然而自由也有相应边界,即不能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若以过激言辞宣泄情绪,即使是含沙射影、未指名道姓的侮辱、诽谤,倘若足以使他人借此判断系指向生活中的特定人,导致其社会评价降低,也可能构成侵权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互联网时代,各大网站、论坛为人们提供了自由言论的平台,但基于互联网的便捷性、开放性,一旦在网上发布了侵害他人名誉权的言论,其负面影响很可能呈几何级增长,严重损害他人名誉。因此,人们在发表言论时要恪守法律、谨言慎行、文明用语,即使在生活中发生纠纷,也应通过合法合理的渠道进行交涉和处理。

原标题:《【新法课堂】社交媒体上骂人违法吗?法院:违法 道歉还得赔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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