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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长三角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变化新旧对比之申报发票篇

2023-05-15 10:34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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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发票篇

前四期申税小微给大家介绍了关于登记、账证、征收和检查类税务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变化,本期带您重温一下此前发布的《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江苏省税务局 浙江省税务局 安徽省税务局 宁波市税务局关于发布

<长江三角洲区域申报 发票类税务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2022年第4号公告)与《上海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8年第5号公告)中所提及的申报发票类相关裁量基准变化以及是否适用“首违不罚”,请看下列表格↓↓↓1

税收违法行为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

2018年第5号

1.纳税人当前税务登记状态为正常的:(1)一个纳税年度内首次违反且在限期内改正的,免处罚款;(2)一个纳税年度内首次违反而未在限期内改正的或者两次以上(含两次)违反的,对个体工商户处每次二十元罚款,对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处每次五十元罚款。

2.纳税人当前税务登记状态为非正常的:(1)无未缴销发票且无欠缴税款、滞纳金、罚款的,对个体工商户处二百元罚款,对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处一千元罚款;(2)有未缴销发票或有欠缴税款、滞纳金、罚款的, 对个体工商户处五百元罚款,对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处二千元罚款;(3)未缴销发票份数较多或欠缴税款、滞纳金、罚款金额较大等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020年第4号

1.个人每次处20元的罚款,单位每次处50元的罚款。

2.被认定为非正常户的,无未缴销发票且无欠缴税款、滞纳金、罚款的,个人处200元的罚款,单位处500元的罚款;未缴销发票不满200份且欠缴税款、滞纳金、罚款金额不满20万元的, 个人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单位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3.纳税人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或者被认定为非正常户的纳税人未缴销发票200份以上或者欠缴税款、滞纳金、罚款金额20万元以上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首违不罚”适用情形

该事项适用“首违不罚”。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的公告)

2

税收违法行为

未经有权机关指定,非法印制发票

2018年第5号

2020年第4号

销毁非法印制的发票,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

1.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的罚款。

2.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首违不罚”适用情形

该事项不适用“首违不罚”

3

税收违法行为

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

2018年第5号

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涉及发票五十份以下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2.涉及发票超过五十份且在一百份以下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3.涉及发票超过一百份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定额发票不适用上述标准。

2020年第4号

1.涉及发票金额不满50000元,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内改正的,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未在限期内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2.涉及发票金额50000元以上500000元以下,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内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的罚款;未在限期内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3.涉及发票金额超过500000元的,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首违不罚”适用情形

该事项适用“首违不罚”。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江苏省税务局 浙江省税务局 安徽省税务局 宁波市税务局公告〔2020〕5号附件《长江三角洲区域税务轻微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 》)

4

税收违法行为

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

2018年第5号

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涉及发票五十份以下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2.涉及发票超过五十份且在一百份以下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3.涉及发票超过一百份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定额发票不适用上述标准。

2020年第4号

1.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内改正的,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2.未在限期内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3.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首违不罚”适用情形

该事项适用“首违不罚”。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的公告)

5

税收违法行为

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未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

2018年第5号

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涉及发票五十份以下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2.涉及发票超过五十份且在一百份以下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3.涉及发票超过一百份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定额发票不适用上述标准。

2020年第4号

1.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内改正的,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2.未在限期内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3.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首违不罚”适用情形

该事项适用“首违不罚”。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3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第二批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江苏省税务局 浙江省税务局 安徽省税务局 宁波市税务局公告〔2020〕5号附件《长江三角洲区域税务轻微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 》)

6

税收违法行为

拆本使用发票

2018年第5号

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涉及发票五十份以下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2.涉及发票超过五十份且在一百份以下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3.涉及发票超过一百份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定额发票不适用上述标准。

2020年第4号

1.涉及发票不满100份的,处 1000元以下的罚款。

2.涉及发票100份以上200份以下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3.涉及发票超过200份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首违不罚”适用情形

该事项不适用“首违不罚”

7

税收违法行为

扩大发票使用范围

2018年第5号

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涉及发票五十份以下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2.涉及发票超过五十份且在一百份以下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3.涉及发票超过一百份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定额发票不适用上述标准。

2020年第4号

1.涉及发票不满100份的,处 1000元以下的罚款。

2.涉及发票100份以上200份以下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3.涉及发票超过200份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首违不罚”适用情形

该事项不适用“首违不罚”

8

税收违法行为

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

2018年第5号

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涉及发票五十份以下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2.涉及发票超过五十份且在一百份以下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3.涉及发票超过一百份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定额发票不适用上述标准。

2020年第4号

1.涉及发票金额不满50000元,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内改正的,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未在限期内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2.涉及发票金额50000元以上500000元以下,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内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的罚款;未在限期内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3.涉及发票金额超过500000元的,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首违不罚”适用情形

该事项适用“首违不罚”。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的公告)

9

税收违法行为

跨规定区域开具发票

2018年第5号

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涉及发票五十份以下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2.涉及发票超过五十份且在一百份以下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3.涉及发票超过一百份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定额发票不适用上述标准。

2020年第4号

1.涉及发票不满100份的,处 1000元以下的罚款。

2.涉及发票100份以上200份以下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3.涉及发票超过200份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首违不罚”适用情形

该事项不适用“首违不罚”

10

税收违法行为

未按规定缴销发票

2018年第5号

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涉及发票五十份以下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2.涉及发票超过五十份且在一百份以下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3.涉及发票超过一百份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定额发票不适用上述标准。

2020年第4号

1.定额发票不满500份,卷式发票不满300份,其他发票不满100份的,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2.定额发票500份以上,卷式发票300份以上,其他发票100份以上200份以下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3.其他发票超过200份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首违不罚”适用情形

该事项适用“首违不罚”。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的公告)

11

税收违法行为

未按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

2018年第5号

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涉及发票五十份以下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2.涉及发票超过五十份且在一百份以下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3.涉及发票超过一百份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定额发票不适用上述标准。

2020年第4号

1.定额发票不满500份,卷式发票不满300份,其他发票不满100份的,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2.定额发票500份以上,卷式发票300份以上,其他发票100份以上200份以下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3.其他发票超过200份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首违不罚”适用情形

对已尽到应有保管义务,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适用“首违不罚”。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江苏省税务局 浙江省税务局 安徽省税务局 宁波市税务局公告〔2020〕5号 附件《长江三角洲区域税务轻微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 》)

12

税收违法行为

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

2018年第5号

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涉及发票五十份以下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2.涉及发票超过五十份且在一百份以下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3.涉及发票超过一百份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定额发票不适用上述标准。

2020年第4号

1.涉及发票不满100份的,处 1000元以下的罚款。

2.涉及发票在100份以上500份以下的,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3.涉及发票超过500份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首违不罚”适用情形

该事项适用“首违不罚”。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江苏省税务局 浙江省税务局 安徽省税务局 宁波市税务局公告〔2020〕5号 附件《长江三角洲区域税务轻微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 》)

13

税收违法行为

丢失发票或擅自损毁发票

2018年第5号

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涉及发票五十份以下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2.涉及发票超过五十份且在一百份以下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3.涉及发票超过一百份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定额发票不适用上述标准。

2020年第4号

1.定额发票不满500份,卷式发票不满300份,其他发票不满100份的,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2.定额发票500份以上,卷式发票300份以上,其他发票100份以上200份以下的,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3.其他发票超过200份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首违不罚”适用情形

该事项不适用“首违不罚”

14

税收违法行为

虚开发票(1.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2.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3.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2018年第5号

由税务机关没收非法所得,并按照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虚开、代开金额在一万元以下的,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虚开、代开金额超过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020年第4号

1.虚开金额在10000元以下的,处50000元以下的罚款。

2.虚开金额超过10000元的,处50000元以上500000元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首违不罚”适用情形

该事项不适用“首违不罚”

15

税收违法行为

非法代开发票

2018年第5号

由税务机关没收非法所得,并按照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虚开、代开金额在一万元以下的,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虚开、代开金额超过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020年第4号

1.非法代开金额在10000元以下的,处50000元以下的罚款。

2.非法代开金额超过10000元的,处50000元以上500000元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首违不罚”适用情形

该事项不适用“首违不罚”

16

税收违法行为

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

2018年第5号

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作案工具和非法物品,并按照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涉及发票五份以下或票面累计金额五千元以下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涉及发票超过五份不满十份或票面累计金额超过五千元不满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3.涉及发票十份以上或票面累计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印制发票的企业, 并处吊销发票准印证。

2020年第4号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作案工具和非法物品。

1.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的罚款。

2.违法所得不满10000元的,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3.违法所得10000元以上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0000元以上500000元以下的罚款。

对印制发票的企业,可以并处吊销发票准印证。

“首违不罚”适用情形

该事项不适用“首违不罚”

17

税收违法行为

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

2018年第5号

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按照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涉及发票五份以下或票面累计金额五千元以下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2.涉及发票超过五份不满十份或票面累计金额超过五千元不满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3.涉及发票十份以上或票面累计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2020年第4号

1.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的罚款。

2.违法所得不满10000元的,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3.违法所得10000元以上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0000元以上500000元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首违不罚”适用情形

该事项不适用“首违不罚”

18

税收违法行为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

2018年第5号

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按照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涉及发票五份以下或票面累计金额五千元以下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2.涉及发票超过五份不满十份或票面累计金额超过五千元不满一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3.涉及发票十份以上或票面累计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2020年第4号

1.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的罚款。

2.违法所得不满10000元的,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3.违法所得10000元以上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0000元以上500000元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首违不罚”适用情形

该事项不适用“首违不罚”

19

税收违法行为

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

2018年第5号

由税务机关没收非法所得,并按照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不满十万元的,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

2.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十万元以上的,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一倍的罚款。

2020年第4号

1.税款能追缴入库的,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50%以下的罚款。

2.税款不能追缴入库的,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5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首违不罚”适用情形

该事项不适用“首违不罚”

政策依据

•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江苏省税务局 浙江省税务局 安徽省税务局 宁波市税务局关于发布《长江三角洲区域税务轻微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江苏省税务局 浙江省税务局 安徽省税务局 宁波市税务局公告〔2020〕5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6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第二批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33号)

相关链接

原标题:《【关注】长三角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变化新旧对比之申报发票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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