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刚刚 | 判一缓二!杭州女童坠亡案一审宣判!
今天(2023年5月18日)上午9时40分,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吴秀芳过失致人死亡一案进行公开宣判,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被告人吴秀芳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吴秀芳从事保姆工作多年,并于2022年6月8日经介绍受雇至陈某江、赵某家中从事保姆工作,专职照看陈家幼女即被害人陈某某(殁年21月龄)。
2022年6月14日20时许,吴秀芳带陈某某从杭州市某小区2幢3单元15楼乘坐电梯下至1楼,其间顾自浏览手机,临近1楼时吴秀芳不再浏览手机,转向并招呼陈某某“走了走了”,20时01分13秒电梯到1楼,见陈某某手摸电梯面板而上前制止并称“会有危险的”“跟着阿姨走”,01分17秒吴秀芳拉着滑板车自行出电梯,01分19秒电梯开始关门,01分20秒吴秀芳回头见陈某某未出电梯,试图用滑板车阻挡电梯门未果,01分21秒电梯门关闭。陈某某在电梯内哭喊,吴秀芳在电梯外以“阿姨来了”“不哭”等言语安抚陈某某,并按电梯按钮试图打开电梯门。电梯停留约30秒后自动上行。20时02分10秒电梯停至8楼,陈某某出电梯至8楼过道,后爬上8楼过道窗台,02分55秒坠楼后落至2楼平台。
而后,吴秀芳至楼上等处找寻陈某某,其间将陈某某走失情况电话告知陈某某之父陈某江。陈某江在小区内找寻,后在2楼平台找到陈某某并送医抢救。陈某某因颅脑外伤、失血性休克等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吴秀芳主动向至现场排查的民警表明身份并说明其将陈某某遗留电梯内等情况,又赶至医院了解抢救情况,后被公安机关带走调查。
法院审理认为,吴秀芳作为受雇照看幼儿的专职保姆,负有对幼儿生命健康安全的看护责任,但其于晚上8时许带幼儿进入电梯后,先是顾自浏览手机,在电梯到达1楼后,未采用控制电梯门让幼儿先出电梯或以手牵、怀抱等方式确保幼儿安全离开电梯,而是自己先走出电梯,导致幼儿被单独滞留在电梯内。吴秀芳明知对幼儿而言电梯为较大风险场所,但因疏忽大意而将幼儿单独滞留在电梯内,以致发生幼儿单独走出电梯并爬窗坠楼死亡的后果,其行为应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定性。公诉机关指控吴秀芳犯过失致人死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吴秀芳因过失犯罪造成1名幼儿死亡,致当事家庭陷入不幸,并给其家人造成心理创伤,应依法惩处。综合考虑本案存在窗台高度偏低、无防坠装置等客观因素,以及吴秀芳在发现被害人未出电梯且电梯门即将关闭时,用滑板车试图阻挡电梯门关闭,未果后在电梯外言语安抚被害人并按电梯按钮试图打开电梯门,后参与找寻等具体情况,可认定犯罪情节较轻。吴秀芳在公安机关上门排查时主动交代其主要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鉴于吴秀芳犯罪后认罪悔罪,无犯罪前科劣迹,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对其可适用缓刑。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公诉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宣判。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众代表、新闻媒体记者参与旁听。
相关新闻↓
2022年6月14日,浙江杭州一名2岁女童被保姆吴某某遗留在电梯内,随后从8楼坠亡。检察机关认为保姆疏忽大意,致幼儿高坠死亡,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4月18日上午9时30分,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经过近3小时审理,庭审结束,该案将择期宣判。庭审结束后,被害人父亲陈先生接受了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的采访。他对公诉机关指控的过失致人死亡罪名及构成自首情节等提出异议,他认为保姆应该是间接故意杀人罪,还将追究家政公司和物业公司的责任。
保姆被雇佣带2岁孩子第7天孩子意外高空坠亡
从公开的监控录像可以看出事发经过,2022年6月14日,保姆吴某某提着滑板车带着女童走进电梯间,电梯下行至1楼后,她提着滑板车走出电梯。电梯门即将关闭时,保姆发现孩子并未跟出,便试图用滑板车挡住电梯门,未果后电梯门随即关闭,孩子被遗留在电梯间,并大声哭喊。随后电梯上行至8楼停止,孩子独自跑出电梯间,消失在监控视频中。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2年6月8日,被告人吴某某受雇至陈某江、赵某家中担任保姆,负责照看其女儿樱桃(2020年8月19日出生)。6月14日20时许,吴某某带樱桃从杭州市拱墅区某小区2幢3单元15楼乘坐电梯下至1楼,因疏忽致樱桃被单独留在电梯内。后电梯自动上行至8楼,樱桃走出电梯,爬上8楼过道窗台坠落至2楼平台,送医后于当晚被宣布死亡。
女童从窗口高空坠亡同日,吴某某主动向来现场调查的民警表明身份并说明情况,后被带至派出所协助调查,次日被传唤到案。2022年6月27日,杭州警方立案侦查保姆吴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案。
过失还是间接故意?
陈长江:一点没有忏悔之意
2023年4月18日上午9时30分,该案在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法定代理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被告人吴某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
受害女童的父母到庭庭审中,公诉人认为被告人吴某某疏忽大意,致幼儿高空坠落死亡,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害人法定代理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过失致人死亡罪名及构成自首等提出异议。
被害人父亲陈先生告诉媒体记者,他不认可“过失致人死亡”的罪名,认为通过事后发现的种种细节,都可以表明保姆存在故意可能。“通过后续的电梯视频和家里的视频,还有其他小区邻居的证言证词,我们有理由相信她是有思想准备的,她是放任孩子(出事)的结果的。”陈先生说,在女儿出事前,他曾跟中介公司提出过该保姆服务能力差想更换,“不排除她(保姆)有怀恨在心的原因。”为此,陈先生和代理律师也向法庭提供了相应的补充资料,希望将保姆的罪名变更为“间接故意杀人罪”,量刑提高至7年以上实刑。
对于保姆构成自首的观点,陈先生也不认可。公诉人提到,吴某某主动向来现场调查的民警表明身份并说明情况,但陈先生说:“保姆事发后没离开我家,是因为我明确让她不得离开的。”
拱墅区人民法院微信公号显示,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均无异议;辩护人以被告人有自首等情节请求从宽处罚并适用缓刑。被告人吴某某在最后陈述阶段表示认罪悔罪。
12时15分,庭审结束。
陈长江并不认可吴在法庭上的陈述。他表示,案发10个月以来,吴的两个儿子和丈夫一直生活在杭州,他们没有登门或是给陈长江和家人发信息请求原谅。“一点没有忏悔之意。”陈长江说。
孩子妈妈无法看事发视频
中途选择退庭
庭审前,保姆吴某某处于取保候审状态。陈先生告诉记者,在事发至今的近10个月时间里,吴某某并无忏悔之意,也未向他们家属道过歉,“她有我电话、微信,也知道我家地址,但从没跟我们联系过,也没道过歉。”
女儿出事,对陈先生家庭产生了巨大打击。“后来孩子外婆因为此事加重病情,已离开我们;孩子妈妈患上重度抑郁症,每天吃药;我也称得上是一夜白头,几乎无法工作。”陈先生告诉记者,他也不知道自己是怎么熬过来的,但生活还得继续,大部分时间还要照顾妻子。
4月14日下午,陈先生接到开庭通知后就没睡过好觉。4月16日,陈先生与妻子一起带着法院的出庭通知来到女儿的墓前,将消息告诉了女儿,他们觉得保姆能得到严惩就是对女儿最好的告慰。不过,陈先生也表示,庭前他对未知的庭审还是挺忐忑的。
对于保姆当天在庭审中的表现,陈先生说看了后更生气了。“我作为孩子父亲,看到视频会抑制不住地伤心,会流泪,这很正常。可她好像哭声比我还响亮,说想念孩子了,你说这演得也太假了吧。”他认为,保姆在庭上的哭诉,就是表演,是为了博取别人对她的原谅。
庭审中再次播放了当天事发的视频,孩子妈妈接受不了现实,中途选择了退庭。陈先生说,虽然他无数次看过该视频,但“今天在庭上看到,真是特别特别心痛。”
陈先生表示,当天庭审比较顺利,他坚信,法庭最终肯定会以事实为依据作出公正判决。
不停发声不是为赚取生活费
希望借此事起到警醒作用
陈先生45岁生下小女儿樱桃,因为还要照顾大女儿,所以才找了保姆来照顾2岁的樱桃。在聘用吴某某做保姆的第三天,家属曾对其专业质疑过,并给家政公司提出申请换保姆,家政公司回复陈先生称,吴某某也是经过专业培训的,可以再磨合一下。没想到,第7天就出了事。
女童坠楼事件发生后,很多网友在持续关注此案。作为孩子父亲,陈先生也在不停地发声,还在网上开启了直播,他说就是希望借助此事让更多的人警醒,从而更关注孩子的安全问题。
“孩子坠楼事件,让我发现了身边很多不安全隐患,在公共区和家庭都有。在家要对孩子做好必要的防护,比如说抬升窗户的高度以及购买防护网等。”对于年轻父母,陈先生建议,有可能的情况下还是自己照顾孩子,实在没办法需要聘请保姆,那需要选择正规公司,多多了解,考核保姆的技能,最好有长辈或亲戚能帮衬着一起照顾。
对于保姆行业,陈先生认为是有存在的必要的,而且也是值得尊敬的行业,但需要规范。“我们在高薪聘请保姆时,希望他们能负责任。在此事件中,家政公司也有责任,后续我会考虑对家政公司和物业公司追责。”
陈先生说,不管是网络发声,还是开直播,都是希望借助此事让人警醒,“请网友们不必担心我们的生活,我在不停地呼吁,希望更多人关注,从而起到警醒作用,不是为了赚取生活费和其他目的。”他表示,会尽自己最大的能力一直呼吁下去,希望保姆行业更规范。这也是他失去孩子后,能支撑他走下去的唯一信念。
编辑 | 马媛综合 | 拱墅法院 南方周末 扬子晚报 紫牛新闻
原标题:《刚刚 | 判一缓二!杭州女童坠亡案一审宣判!》
本文为澎湃号作者或机构在澎湃新闻上传并发布,仅代表该作者或机构观点,不代表澎湃新闻的观点或立场,澎湃新闻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申请澎湃号请用电脑访问http://renzheng.thepaper.cn。





- 报料热线: 021-962866
- 报料邮箱: news@thepaper.cn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31120170006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沪B2-2017116
© 2014-2026 上海东方报业有限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