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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小妹说法 | 第98期 《妇女权益保障法》解读之“性骚扰”的预防、制止和处置

2023-05-18 17:41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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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0月3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针对当前升学就业、财产分配、人身权利等领域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问题作出了积极回应,着力解决妇女权益保障领域面临的痛点、难点问题。

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首次对性骚扰的概念进行了原则性的界定:“第二十三条 禁止违背妇女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其实施性骚扰”。我国《民法典》亦有相关规定:“第一千零一十条 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随着《民法典》和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的正式施行,我国已基本建立了性骚扰防治法律体系,对于性骚扰防范制度体系的建设也更加全面。

01

用人单位制度体系建设

职场性骚扰通常会给女职工造成巨大心理压力,导致长期焦虑,造成体重下降、睡眠障碍、抑郁综合征等严重后果。很多遭遇职场性骚扰的女职工,大多迫于面子或工作原因选择沉默,用人单位又不够重视或相关制度不完备,使得骚扰者更加猖獗,从而导致恶性循环。随着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一系列措施预防和制止对妇女的性骚扰。

1

制定禁止性骚扰的规章制度;

2

明确负责机构或者人员;

3

开展预防和制止性骚扰的教育培训活动;

4

采取必要的安全保卫措施;

5

设置投诉电话、信箱等,畅通投诉渠道;

6

建立和完善调查处置程序,及时处置纠纷并保护当事人隐私和个人信息;

7

支持、协助受害妇女依法维权,必要时为受害妇女提供心理疏导;

8

其他合理的预防和制止性骚扰措施。

值得注意的是,若相关单位未采取合理措施预防和制止性骚扰,侵害妇女合法权益,导致社会公共利益受损的,检察机关可以发出检察建议或依法提起公益诉讼。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完善了公益诉讼事项范围,对于解决性骚扰问题的痛点、难点,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此外,用人单位未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和制止性骚扰,造成妇女权益受到侵害或者社会影响恶劣的,由上级机关或者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直接追责到用人单位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让第一责任人负起责,更符合中国国情,是与当前发展阶段相适应的妇女权益保障制度体系。

02

学校措施制度建设

早在2015年,在全球妇女峰会上,习近平总书记就作出重要讲话“我们要采取措施确保所有女童上得起学和安全上学”。 随着具有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记录人员的信息查询和从业禁止制度逐步建立,女童的获得感、幸福感与安全感显著提高。但与此伴随的是,轻型违法犯罪行为发生的更加隐蔽,如对女童、女学生的性骚扰等。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注意到了这点,在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中,明确规定了学校应当采取的保护举措及制度建设,具体为:

学校应当根据女学生的年龄阶段,进行生理卫生、心理健康和自我保护教育,在教育、管理、设施等方面采取措施,提高其防范性侵害、性骚扰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保障女学生的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发展。

学校应当建立有效预防和科学处置性侵害、性骚扰的工作制度。对性侵害、性骚扰女学生的违法犯罪行为,学校不得隐瞒,应当及时通知受害未成年女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对遭受性侵害、性骚扰的女学生,学校、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等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保护其隐私和个人信息,并提供必要的保护措施。

违法必担责!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学校违反本法规定,未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和制止性骚扰,造成妇女权益受到侵害或者社会影响恶劣的,由上级机关或者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03

救济手段

受害妇女除了依赖用人单位、学校的帮助之外,还可以通过自我救济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的救济方式包括:

1

受害妇女可以向有关单位和国家机关投诉。接到投诉的有关单位和国家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书面告知处理结果。

2

受害妇女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3

违反本法规定,对妇女实施性骚扰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并由所在单位依法给予处分。

4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侵害妇女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侵害的妇女向人民法院起诉。

加大对侵害妇女权益犯罪的打击力度,细化完善法律援助、救助帮扶等措施,形成保护妇女权益的工作合力,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切实保障妇女合法权益,还需要社会各界继续形成合力、久久为功,让广大妇女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

本期说法嘉宾

曹天慧

西安交通大学法学硕士。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法治政府研究院院长、中国法学会会员、陕西省律师协会会员、陕西省女法律工作者协会会员。专业领域:法治政府建设、案件争议解决、投融资。

原标题:《秦小妹说法 | 第98期 《妇女权益保障法》解读之“性骚扰”的预防、制止和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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