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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社交平台账号该归谁?
夫妻离婚打官司,有争房子的,争孩子的,甚至有争小宠物的,你听过争社交账号的吗?
问婚姻存续期间创建的社交平台账号,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又该怎么分割?
案情简介:
01
家住北京的一对夫妻,在2020年11月经法院判决离婚。一年多后,他们因为一个社交账号再次到法院提起了诉讼。原来,两人在婚姻存续期间,男方杨某在一家社交平台上注册了一个账号,之后由女方徐某运营和使用。徐某认为,该账号本身具有商业价值,请求法院将账号判归她所有。
法院裁决:
02
经法院审理认为,社交平台账号具有财产属性,属于《民法典》所保护的虚拟财产范畴,认定它为可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经法院调解,双方对账号处置达成共识,同意由杨某将他名下的这个社交平台账号变更到徐某名下。
每周学“典”:03
《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1063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当下,随着自媒体和电商经济高速发展,一些社交平台账号,在夫妻共同经营下收益颇丰,这也使其逐渐成为离婚案件中男女双方关注的财产分割焦点。
案例中杨某和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创建的社交平台账号,属于《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第(五)类,所以可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网络虚拟财产能否作为离婚案件中的财产进行分割,主要判断依据为虚拟财产是否具备商业价值。
符合财产属性的,可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法官温馨提示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关于虚拟财产的纠纷日渐增多。当事人应具备权利意识,当自己的网络虚拟财产或者其他财产性权利受到侵害的时候,要有证据意识,做好先期证据保全,然后及时得到法院起诉,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
原标题:《离婚后,社交平台账号该归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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