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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公民行使投诉举报权后,能否以具有处理投诉举报职责的行政机关未作出处理为由提起诉讼?

2023-05-18 11:08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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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0年6月19日,原告王某以A厂未办理环保审批手续擅自开工生产,对原告及其周围环境造成影响为由向被告B局邮寄了立案查处申请书一份,申请B局对A厂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作出行政处罚,并将受理情况、处理结果进行书面告知。后原告以B局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法定职责为由,于2020年8月25日向被告C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要求确认B局不履行立案查处法定职责的行政不作为违法,并请求C政府责令B局履行立案查处职责,将查处结果书面告知原告。被告C政府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复议的行政行为具有利害关系是提起行政复议所必须具备的客观条件。原告未提交被复议行政行为与其本人存在利害关系即被复议行为侵犯其自身合法权益的有效证据材料,故其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遂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驳回了原告的行政复议申请。原告不服,诉至法院,要求:1.撤销被告C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2.确认被告B局收到原告的立案查处申请后,未履行立案查处法定职责的行政不作为违法。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五项、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投诉,具有处理投诉职责的行政机关作出或者未作出处理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诉讼时应当提交原告与被诉行政行为具有利害关系的材料。因此,投诉人对具有处理投诉职责的行政机关未作出处理的行为提起行政诉讼,须符合其投诉系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条件,这也是原告依法应当承担的举证责任。本案中,原告王某投诉举报A厂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行为违法,并要求将受理情况、处理结果书面告知。首先,行政诉讼本质上是受害人之诉,只有主张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人才能成为行政诉讼的原告。仅以普通公民的身份,行使宪法法律赋予的投诉举报权,向法定职权机关举报经营者的违法经营行为,要求予以查处,举报人就举报事项的处理情况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通常与法定职权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或不予答复行为没有利害关系,不具有原告资格。其次,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被投诉行为侵犯了其何种具体合法权益,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综上,原告王某与被诉不履行法定职责行为没有利害关系,复议机关作出的复议结果合法、正确,原告的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为此,法院依法作出裁定:驳回原告王某的起诉。

法官说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行政法官专业会议纪要精神,案件办理过程中,要准确区分投诉与举报,以此作出不同处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第三人实施的违法行为侵犯自身合法权益,请求行政机关依法查处的,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投诉,投诉人与行政机关对其投诉作出或者未作出处理的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可以依法提起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第三人实施的违法行为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者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请求行政机关依法查处的,属于举报,举报人与行政机关对其举报作出或者未作出处理的行为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无权提起诉讼。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一)被诉的行政行为涉及其相邻权或者公平竞争权的;

(二)在行政复议等行政程序中被追加为第三人的;

(三)要求行政机关依法追究加害人法律责任的;

(四)撤销或者变更行政行为涉及其合法权益的;

(五)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投诉,具有处理投诉职责的行政机关作出或者未作出处理的;

(六)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情形。

第五十四条第一款:依照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诉讼时应当提交以下起诉材料:

(一)原告的身份证明材料以及有效联系方式;

(二)被诉行政行为或者不作为存在的材料;

(三)原告与被诉行政行为具有利害关系的材料;

(四)人民法院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案例编写| 蒙阴法院 王珍玉

原标题:《【法官说法】公民行使投诉举报权后,能否以具有处理投诉举报职责的行政机关未作出处理为由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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