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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报刊文:查处“疯狂大货车保护伞”要举一反三

人民法院报
2018-08-02 20:32
法治中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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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段时间,哈尔滨货车司机刘松在“大货司机”微信群里常听到同行传来消息:“某某路段严查,保不了车了。”“保不了车”的原因,就是哈尔滨市针对“疯狂大货车保护伞”展开了查处行动。在哈尔滨严查事件之后,记者跟随拉煤的货车司机李国一路暗访发现,一辆超载50余吨的煤车,从鹤岗出发,跨越四省多地后,顺利到达河北。深谙各地路况的司机要么刻意躲着交警,要么靠当地“保车人”过卡,一路畅行。

所谓的“保车人”,是在监管与被监管人之间,充当利益掮客的角色,一边替大货车司机“拿钱消灾”,一边替有关部门“谋求生意”,自己从中获取一本万利的佣金。但问题在于,公共安全、道路寿命、法律权威和社会秩序,又靠什么来保障和维护?

货车超载是一种十分危险的行为,公安部公布的数据显示,我国货车虽然只占机动车保有量的8%,但导致交通事故的死亡率却占28%。也正是如此,在历年两会上,都有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提议“将货运车辆超载、超速的问题纳入危险驾驶罪的范畴”。

货车超载行为的泛滥固有客观因素,比如物流成本过高收益过低,微利甚至亏本的风险太大,让货车行业有强烈的违法冲动。原本解决这些问题,需要从降低过路费、提高单价、对生产厂家样车设计、测试、定型的严格把关,将汽车改装行为纳入法律轨道来综合解决,让营运获利有一个合理的空间。不过,由于有违法行为的背书,“暗道”替代则形成了“劣币驱逐良币”的效应,继而形成了一种路径依赖——超载才能获利,越超载得多获利的空间越大。由此看来,为超载行为充当保护伞的危害性,不仅在于超载本身带来的公共安全和公共设施的损毁,而在于践踏了社会底线,破坏了公共秩序。

治理超载,本质上是对“如何约束失控的权力”的回应,并努力做到“把权力关进笼子”,让其变得规矩起来。针对个案开展调查并追究责任,可以达到警示和教育作用,但更应据此举一反三,进行系统性的整治与预防,做好事前、事中、事后各个环节的管控。一方面,要注重收集公众意见,并把社会满意度作为检验工作成效的标准,如此才能防微杜渐,避免超载大货车早已“横行街头”,但监管依然浑然不觉;另一方面,要透过现象看本质,立足于个案而做到有报必查,对涉案的人员进行严管严罚和追责问效,才不会助涨违法行为的泛滥。 

(原题为《查处“疯狂大货车保护伞”要举一反三》)

    责任编辑:马世鹏
    校对:徐亦嘉
    澎湃新闻报料:021-9628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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