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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普法】外卖骑手送餐时撞伤他人,由谁担责?
外卖行业的快速发展给我们日常生活带来极大便利,越来越多的“外卖小哥”奔波在送餐路上,送餐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的案例也屡见不鲜。那么,一旦发生纠纷,该如何承担责任呢?近期宝坻法院审结了一件外卖骑手撞伤他人引发的民事纠纷,让我们一起了解一下。
基本案情
被告陈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沿宝坻区某公路行驶时,沿机动车道内驶入路口超越前方正在左转弯的金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两车发生接触碰撞,造成车辆损坏、金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事发后,金某被送往医院,并诊断为左侧双踝骨折,左踝腓距前韧带、内侧三角韧带损伤,住院7天。
该事故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被告陈某负全部责任,金某无责任。
C公司投保详情2022年6月15日,C公司在D保险公司投保了骑手雇主责任及附加第三者责任保险,该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D保险公司提交了《骑手雇主责任保险保险单》、雇主责任保险条款及附加条款,载明:投保人C公司,被保险人C公司,雇员姓名陈某,第三者责任赔偿限额450000元。
保障期间:骑手排班表时间范围内及上下班时间,但最长不超过24小时,理赔时需要提供订单记录。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及其指定的雇员在中国境内从事“美团”“美团外卖”工作时发生意外事故(含交通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公司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1)三者死亡赔偿金。(2)三者伤残赔偿金。(3)三者医疗费。(4)前述列明以外的项目和费用为除外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营养费、康复费、辅助器具费、交通费、食宿费、丧葬费、抚养费、扶养费、精神损害赔偿……(5)三者误工费:赔偿标准按照事故发生时三者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计算,不足十二个月按实际月数平均,需提供银行工资流水证明,无法提供的按照100元/天赔偿标准,免赔5天,单次事故一年累计赔付天数不超过90天,该三者在评定伤残等级后,本项赔偿责任终止。(6)三者财产损失赔偿金:对于三者财产损失,按照不高于5万元支付赔偿金……
法院委托鉴定详情
根据金某申请,法院依法委托鉴定部门其伤残程度、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一、被鉴定人金某伤致左踝骨折及关节脱位韧带损伤并踝关节功能丧失程度已构成X(十)级伤残。二、被鉴定人金某误工护理营养期限鉴定意见如下:1.误工期限为165天。2.护理期限为60日。3.营养期限为60日。事故发生时,陈某正在配送外卖订单。
各方主张金某认为:陈某系外卖骑手,发生事故时正在配送外卖订单,在D保险公司投保有新版雇主责任险基础版保险(其中包含三者责任险),故D保险公司应在保险限额内承担先于赔偿责任,但就赔偿事宜,其与D保险公司协商未果。
C公司主张:陈某是其公司雇员,事故发生时,陈某正在配送外卖订单。金某的各项经济损失经法庭依法审查确认后由保险公司在理赔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D保险公司表示:投保人C公司在D保险公司投保了骑手雇主责任保险,其中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为450000元,但是本案中金某与D保险公司不存在任何保险关系,其直接要求D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没有相应的法律依据,D保险公司主体不适格,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公安交警部门对本次交通事故作出的责任认定客观、公正,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确认。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陈某系C公司雇员,事故发生时,陈某正在履行职务期间,故C公司应承担金某全部损失的赔偿责任。因C公司为陈某投保了雇主责任险及第三者责任保险,根据相关规定,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鉴于C公司向D保险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责任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同时也是陈某履行职务的时间,金某的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财产损失应当先由D保险公司在保险赔偿限额内予以赔偿,超出部分由C公司予以赔偿。
D保险公司抗辩称其主体不适格,不承担赔偿责任,依据不足,不予采纳。
关于金某损失问题,经核算,金某各项损失合计220242.26元。由D保险公司应在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金某医疗费39958.45元、残疾赔偿金102972元、财产损失300元,因金某未提供银行工资流水证明,误工费按照100元/天赔偿标准,免赔5天,误工费赔偿85天,计8500元,以上合计151730.45元。其余损失,包含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剩余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鉴定费合计68511.81元,由C公司负责赔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 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六十四条 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供稿:程春阳
原标题:《【以案普法】外卖骑手送餐时撞伤他人,由谁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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