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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 网络并非法外之地,造谣生事须担责!

2023-05-24 18:52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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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有网友在短视频平台发布了一条视频,讲述了“我村民去缅甸缅北支模被割腰子”的故事,视频中的“村民”讲述自己被高薪工作诱骗至缅北,却遭受了毒打、割腰子、坐水牢等各种折磨。许多网友看过视频后感到恐慌。公安部门经核实信息后,确认视频中所说系该网民编造。

另外,“偷抢小孩”的谣言在多地传播,各种版本层出不穷,引发社会恐慌。针对网传相关信息,多地回应:传言不实!

还有一则捏造、杜撰事实,蓄意抹黑法官的消息在某短视频平台传播。经与发布者核实后,该视频发布者承认视频内容系其为吸引眼球自行捏造,视频内容并不属实。

诸如此类的网络谣言层出不穷,给清朗的网络空间蒙上一层阴霾。网络谣言已不再是单纯地传播虚假信息,有时还携带着造谣者的情感、态度或者私利,犹如一场网络空间的“野火”,稍不留神就顺着网线迅速蔓延到各个角落,对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危害。

法官说法→

信息发布者随意捏造事实对他人造成伤害,污染网络环境,对社会产生负面影响,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区分情况进行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对随意造谣侵害他人名誉权的,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对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应当依法处以拘留或者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对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则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应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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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提醒→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造谣亦需担责。创作者在网上发布作品时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发布未经证实和随意捏造事实的作品;广大群众在上网时应注意甄别信息,不信谣、不传谣,共同维护风清气正的网络家园。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条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第一千零二十五条 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捏造、歪曲事实;

(二)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

(三)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

网络造谣需要承担行政责任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网络造谣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四十六条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 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文源 | 立案庭

原标题:《法官说法 | 网络并非法外之地,造谣生事须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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