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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曝光!2饭店检出禁用药!36所培训机构不合格...

2018-08-07 13:42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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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原标题:《最新曝光!2饭店检出禁用药!36所培训机构不合格!4药店严重失信!》

食品药品安全和孩子教育,都是大家非常关切的话题!

近日,佛山有2家饭店被检出禁用药物,36所培训机构年检不合格,4间药店被撤销《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

2家饭店被检出禁用药物

今年4至6月,佛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全市五区辖区内生产、流通、餐饮环节组织开展了日常食品监督抽检和乳制品专项抽检。

全市共抽检了十八大类,共147批次。经检验发现3批次产品内在质量不合格,不合格发现率为2.04%。

3批次不合格的产品来自2家饭店:

高明区虾大叔美食馆小龙虾检出禁用药物;

三水绿湖温泉度假酒店鸡肉和生虾同样也检出禁用药物。

36所培训机构年检不合格

近日,南海区教育局发布通报,通报区内民办非学历文化教育类培训机构2017年度年检情况。

通报显示:

96所培训机构年检结果为合格;

3所培训机构年检结果为暂缓合格;

1所培训机构年检结果为不合格,35所培训机构未参加2017年度年检,年检结果为不合格。

合格名单

(可下拉,点击查看大图)

暂缓合格名单

不合格名单

(可下拉,点击查看大图)

4家药店严重失信

8月1日至2日,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通告。

通告显示,佛山4家药品零售企业严重违反《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依法撤销其《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依据相关规定,评定其信用等级为“严重失信”。

1

佛山市禅城区山紫药行

注册地址:佛山市禅城区体育路22号自编之二铺

撤销日期:2018年7月20日

违反GSP情况:

1、企业采购药品时,未向供货单位索取发票,现场未能提供中药饮片紫河车、地丁等发票;

2、部分处方药采用开架自选方式销售,现场检查发现处方药盐酸左氧氟沙星滴眼液等开架销售;

3、个别药品未按储存要求陈列,现场检查发现盐酸左氧氟沙星滴眼液等需20℃以下存放的药品摆在常温区,常温区温度计显示29℃;

4、企业未能依法经营药品,例:现场检查发现中药饮片水牛角、紫河车、地丁、孩儿草、山慈菇等未保留原包装,未能提供进货单、供货方相关资料。

2

佛山市佛平鑫佛平大药房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佛山市禅城区佛平路12号首层西前铺

撤销日期:2018年7月20日

违反GSP情况:

1、阴凉柜处方药开架销售;

2、该店执业药师张景艳编号4422150103786,有效期至2018年4月23日,截至2018年6月13日未办理执业药师证注册;

3、药品与非药品陈列区域未明显隔离;

4、现场发现约有30个中药饮片无包装标识,无法提供购进票据。

3

佛山市禅城区百泉药行

注册地址:佛山市禅城区塘头商贸城1号楼首层13-14号之四号铺

撤销日期:2018年7月20日

违反GSP情况:

1、企业原执业药师凌一彪注册证已过期(注册证编号:441314062161,有效期至2017年04月),未更新注册;

2、企业建立的计算机系统,未能满足药品可追溯的要求,现场检查“和胃整肠丸”,批号为CAA7260,电脑显示库存为6盒,现场实际库存为4盒;

3、现场发现中药斗柜约有30种中药饮片无包装标识,无法提供购进票据。

4

顺德区容桂参和堂药店

注册地址:佛山市顺德区容桂高黎环涌东路永益坊4号首层

撤销日期:2018年7月30日

违法事实:

2018年7月18日,顺德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的飞行检查(跟踪检查)中发现:

1、企业不具有与其经营范围和规模相适应的经营条件,不能在计算机中查询企业进销存的数据;

2、企业没有对直接接触药品岗位的人员进行岗前及年度健康检查;

3、药品零售质量管理制度没有药品追溯的规定;

4、药品没有按剂型、用途以及储存要求分类陈列;

5、不同批号的饮片装斗前没有清斗并记录;

6、企业没有对药品的有效期进行跟踪管理。

知多D

撤销GSP认证证书,那还能销售药品吗?

市食药监局药品流通科科长梁家谊表示,被撤销GSP证书的药店,库存合格药品可以在药品有效期内销售完为止,但不能自行从其他药品批发企业购进药品。药品批发企业不得向被撤销《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的药店配送药品。

被撤销GSP证书的药店,需在限期内进行整改,并在半年后才能重新申请GSP证书。如不按时申请GSP证书,按照《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

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开办药品经营企业,在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内未通过《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仍进行药品经营,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给予处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书。

佛山发布编辑部

来源:佛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南海区教育局、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编辑:梁焯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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