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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后原房东父母拒绝搬出,法院为何支持老人可以继续居住

澎湃新闻记者 钟常宇
2023-05-30 17:15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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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嘉兴的顾某购买二手房过户后,因房内原房东费某的父母拒绝搬离,起诉前房东赵某要求立即交付该房产,并支付相应违约金,被法院驳回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顾某不服提起上诉,近日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为什么顾某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权,却暂时无法取得房子的使用权呢?这还要从住在房子里的老人费大爷说起。1998年,费大爷和他的女儿共同出资买下了这套房子,费大爷出资三分之二,其女费某出资三分之一,房屋登记在费某名下,2008年3月,双方签署协议,约定两位老人任一方健在都有权居住在该房屋内,也不能擅自将该房屋出售。

然而,2019年5月,费某未经父母同意,将该房产卖给了赵某,赵某购房时即知情屋内有老人长期居住,故同意费某返租,并按照费大爷夫妇继续占有的状态完成了房屋的交付。直到2021年4月,赵某又将房子卖给了顾某,顾某面临着“买了房却拿不到房”的尴尬,就将赵某诉至法院。当时,顾某已知道交易房屋内有人居住,但未前往房屋内进行查看,只听信了费某能够到期腾退的一面之词,便与赵某签订了《房屋转让合同》。

法官认为,费某擅自处分房产的行为,侵害了父母对房屋的居住权益,构成了违约。而买房人顾某与赵某,以及赵某与费某之间的合同虽然合法有效,但是赵某与顾某在签订买卖合同中未能尽到足够的注意义务,购买了所有权受限的房屋。按照法律优先保护早已建立在该房屋上的居住权益,顾某不能实际占有使用该房屋。但是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情况下,顾某可以通过解除合同、赔偿损失等方式寻求救济。

案件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曾征求费大爷夫妇的意见,费大爷坚持要求继续维持现有的住房状况,不同意搬离。法院审理后认为,案涉房屋是费大爷夫妇的唯一住所,两位老人对于房屋享有基本居住权益,此权益属于人身性权益的范畴,应优于财产性权益予以保护。且两位老人已是耄耋之年,若判决腾退也会对其基本生产权益带来较大影响,因此有权拒绝腾退。

综上,法院判决驳回顾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表示,“老有所居”一直是民生领域的热议话题,也是法院运用审判职能保障民生的重要议题。《民法典》专门规定居住权制度,将居住权作为一种新型的用益物权,满足特定人群的居住需求。本案判决从保护弱势群体的权益出发,充分发挥了居住权扶弱、施惠的社会保障功能,在法律的尺度内,又将道德的温度融入其中,对于推动全社会形成尊老、爱老、亲老的新风尚具有重要意义,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司法裁判的积极体现。

    责任编辑:谢春雷
    图片编辑:朱伟辉
    校对:施鋆
    澎湃新闻报料:021-9628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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