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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电脑把重要数据“修”没了!“电子数据”算财产吗?如何赔偿?

2023-05-31 17:34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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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脑出现问题

会让大多数人焦头烂额

毕竟上面存储的数据资料太多

足够影响正常的工作和生活

这个时候

大家往往会选择找专业人士维修

那么

维修电脑的反而把资料弄丢了

又该怎么办呢?

一起进入今天的普法时间

......

基本案情

2021年10月中旬,岳某因电脑速度慢到某电子商行维修,该商行维修人员王某检查后发现电脑没有故障,只是因为电脑硬件陈旧、配置偏低以及硬盘安装内容太多所致。双方遂约定王某为电脑安装固态硬盘,并重装系统软件,岳某支付全部费用350元。

后王某在操作时因疏忽导致电脑里原有资料被覆盖显示不出来,事后多次找人恢复但只恢复了一部分,岳某的多项重要资料丢失。

双方协商赔偿未果,岳某将该电子商行告上法庭。

原告岳某诉称:

我再三向工作人员要求一定要确保电脑里资料的安全,他跟我保证没有问题,我才同意让他维修。后来资料找不到了,他们跟我说找人帮忙恢复,恢复结果还不到原有资料的50%,给我的日常生活和工作造成了很大的不便和损失。

被告商行辩称:

我们的工作人员在维修之前已经告知原告应将重要材料进行备份保存,因原告操作不熟练,工作人员出于热心帮助他进行操作,原告并未告知工作人员需要备份文件的具体内容和数量,工作人员完全是根据原告的指示进行操作。

资料丢失后,我们的工作人员主动自费帮被原告恢复原硬盘中的文件,以求将顾客的损失减少到最小,全过程中已经尽到了应尽的责任。

“电子数据”算财产吗?如何要求对方赔偿?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依法判决该电子商行向岳某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法官说法

本案中电子商行在维修过程中未尽到审慎注意义务,造成岳某电脑内照片等资料丢失,且损害发生后未及时消除影响,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对该电子商行关于其已告知岳某要把重要文件拷贝出来并且已按照岳某指示拷贝文件的辩称,岳某不予认可,该电子商行也不能提交足够的证据证明其辩称事实,法院不予采信。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该电子商行在维修中存在过错造成岳某电脑中照片、笔记等资料丢失,必然给岳某的工作、生活带来诸多不便,也会对岳某的精神上带来一定损害,故对岳某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法院予以支持。

电脑数据作为特殊形式的无形财产,受到法律保护,因数据丢失造成的财产损失,有权要求赔偿。

同时,提醒广大消费者,在使用、维修电子产品时一定对要重要的数据和资料进行妥善备份和保管,以免数据丢失给自己的生活、工作或学习造成不便。

原标题:《修电脑把重要数据“修”没了!“电子数据”算财产吗?如何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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