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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支行负责人伪造公章提供担保,该支行要承担责任吗?

2023-06-05 16:18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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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面新闻

(图片来自网络)

鲁法案例【2023】281

■临沂市河东区法院:银行支行负责人伪造公章提供担保,该支行要承担责任吗?

张某在担任某银行支行负责人期间,与李某、王某签订《协议书》一份,约定由李某出借给王某300万元,用于王某偿还在某银行支行的贷款。张某承诺在该笔贷款还清60日内,该银行支行会再向王某发放一笔不低于300万元的贷款,以便王某及时还清李某出借的款项,如王某未按约定偿还李某借款,李某可按王某借款金额的日万分之十向张某计收违约金,同时张某对该笔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方在协议书上签名,且张某在其签名处加盖了“某银行支行业务专用章”。

协议签订后,李某于当日转账给王某282万元,王某向李某出具300万元的借条一份。后某银行支行未履行放贷义务,王某也未偿还借款,李某诉至本院,要求王某及某银行支行偿还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及违约金。

法院经审理查明,张某在担任某银行支行负责人期间,伪造单位印章与多人签订协议,以银行的名义为他人的借款提供担保,共计4030万元,而该银行支行业务经营范围无担保业务,王某在该银行支行也无“还旧借新”业务。

法院认为,李某在出借资金订立合同时未对王某的借款用途及是否在某银行支行有逾期贷款的真实性予以审查,亦未审查某银行支行是否有权提供担保等,存在过错。某银行支行作为国有控股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其已存在系统的印章管理制度,对各类印章的使用范围、流程、保管等有详细规定。涉案协议书上加盖的某银行支行业务专用章系张某伪造,且取得的资金未归该银行支行占有、使用,故该银行支行对张某私刻公章提供担保行为并无过错,与李某的经济损失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依法不承担责任。本院依法判决王某偿还李某借款及利息。

▲ 点击阅读原文鲁法经验

■高青法院:“执行利剑”再出鞘,解决农民“烦薪事”

近日,高青法院执行局恢执团队赶赴潍坊,成功执结了一起涉二十余名农民工讨薪案件。

据悉,该案在民事审理阶段以调解结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但事后被执行人一直逃避履行义务,二十余名农民工无奈只能申请法院执行。高青法院恢执团队第一时间启动执行绿色通道,查明情况并联系被执行人责令其履行义务。在与被执行人多次电话沟通未果的情况下,恢执团队果断采取措施,根据相关线索,驱车赶往潍坊查询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经多方查找,最终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两台车辆。经过执行法官的释法说理、耐心引导,被执行人很快拿出了拖欠的5万余元工资,该案得以执结完毕。

▲ 点击阅读原文■临淄法院:为192位村民要回936万元!

2019年4月,临淄区某镇某村192名村民将800万元本金出借给山东某石化工程有限公司,双方约定年利息为10%,没有约定借款期限。后经村民多次催告该公司归还借款及利息,公司均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村民们遂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山东某石化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192名村民支付借款8000000元、利息1266666元。

判决生效后,被告未按期履行判决书确定的法律义务,原告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立案后,法院对被执行人账户余额361万余元依法进行了扣划。被执行人表示愿意与申请执行人和解,采取分期付款方式偿还,但因村民急盼这笔钱用于偿还债务及维持日常生活,双方没有达成和解协议,案件执行陷入了僵局。此后,执行干警发现被执行人在全国多个省份拥有十九家分支机构,并且多家分支机构存在多个招投标信息。执行干警经查控发现十家分支机构账户余额共计525万余元,随即通过执控系统进行冻结。随后,被执行人再次来到法院协调执行事项,表示愿意配合执行。5月31日,法院执行局将192位村民的借款本金、利息及迟延履行债务利息等共计936万余元全部拨付到位。

▲ 点击阅读原文

■威海高新区法院:直面“讨薪难”,给11名农民工吃上“定薪丸”

2023年5月,刘某、赵某等11名农民工来高新区法院起诉威海某建筑公司。这些农民工是该公司员工,公司一直拖欠工资,期间公司为他们出具了《欠付工资证明》,承诺在2019年底前付清所有工资,但未履行。农民工们多次催要无果,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标的额38万余元。

考虑到该起案件涉及农民工最现实、最基本的权益保障问题,为了更好地帮助11名农民工解决欠薪问题,法院启动讨薪“绿色通道”。立案庭速裁团队发挥诉前多元解纷机制的效用,联合区争议仲裁调解委员会协同调处。

经了解,该公司因经营不善,目前确实无力支付员工工资。法官积极组织双方沟通协商,一方面,了解企业生产经营状况,衡量企业偿还全部欠薪的“宽限期”,同时向公司释法明理,引导企业制定可信可行的还款计划;另一方面,如实告知11名农民工公司面临的实际困难和经营状况,劝导他们给予企业一定的“宽限期”,同时耐心细致地说明诉前司法确认书的法律效力。在法官的努力下,11名农民工和企业互谅互让,公司承诺今年年底前付清工资,法院出具司法确认书,为农民工吃上了一颗“定薪丸”。

▲ 点击阅读原文

■乳山法院:诉前化解 纠纷止于未诉

王某为外地业主,在乳山购买了一套房。数月前,因楼上邻居张某屋内窗户未关严,致使雨水漏至王某家中,造成其财产损失。双方始终未对损失数额达成一致意见,王某遂于近日到滨海新区法庭立案。

考虑到王某患病,行走不便,指导法官决定对此纠纷进行诉前调解与立案“两步走”:与对方当事人即楼上邻居张某进行沟通调解,尝试把此案化解于未诉,如化解未果,再帮助王某进行网上立案。

干警向张某耐心、细致地释明相关法律规定及法律关系,同时向张某释明如果双方对漏水原因未达成一致意见,后续将涉及鉴定及鉴定费用的产生问题。经过一番用心劝说,双方当事人同意各退一步,以1500元赔偿款化解纠纷。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干警帮助双方当事人出具和解协议,王某当场签订协议,张某则通过微信对协议内容进行网上确认,并向王某支付赔偿款。

▲ 点击阅读原文案件速递

(图片来源于网络)

鲁法案例【2023】282

■龙口法院:3岁女童乐园玩耍受伤,谁为孩子的未来买单?

2022年9月,爷爷奶奶带着小宝到家附近购物商场的儿童游乐园玩耍,爷爷奶奶因未穿袜子被商场工作人员拒绝进入游乐场地。于是,小宝在没有家长陪同的情况下进入游乐园场地内玩耍,玩耍过程中,不慎从游乐设施上跌落受伤,被送往医院治疗。

后小宝在家人的帮助下,向龙口法院状告商场及其保险公司,要求被告承担医疗费、精神抚慰金等多项费用共计10多万元。后经司法鉴定,小宝为十级伤残。经查,商场在儿童乐园张贴书面的安全提示并进行广播,且在被告保险公司处投保公共责任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

法院经审理认为,商场作为公共场所的管理者,虽在其游乐场内有张贴安全提示,但不能免除其作为游乐场管理者应尽的谨慎看护、巡视义务,在小宝独自进入游乐场内时未及时制止,任其在游乐场内玩耍致使意外发生,故商场应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小宝的爷爷奶奶在明知其二人无法进入游乐场内照看原告的情况下依然放任小宝独自一人进入游乐场内玩耍,导致其跌落受伤,作为监护人未能尽到相应的监护职责,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综上,酌定双方对此次事故的发生各承担50%的责任。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

▲ 点击阅读原文鲁法案例【2023】283

■淄博市周村区法院:物品交付类案件的执行规则

张某与李某原系合作经营关系,两人共同经营一家加工型企业。期间,张某出资为该公司购置了20余套生产设备用于公司生产经营。前几年效益尚可,近两年来生产经营出现难题,产生亏损,双方对公司下一步该何去何从也产生了经营理念上的分歧,张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退出合伙。

双方在法院主持调解下达成了调解协议,约定由李某在签订协议后将原由张某购买的20余套机器设备交付给张某。但调解生效后,李某一直以无法拆除、不便运输等理由拖延交付,迟迟未能返还给张某。而张某新成立的公司急需该些机器设备投入新的生产,无奈之下,张某向周村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法院尽快将机器设备交付给他,以解其投入生产的燃眉之急。

法院经审查认为,该案的执行焦点为特定物的强制交付。该类案件在强制执行交付过程中应注意的要点有:一是对交付物品现状的确定;二是交付的方式;三是交付不能的形式转换;四是对于拒不履行的法律惩戒。基于以上执行要点,法院在向李某发出执行通知书后,为李某预留了10日的自动履行期限,但李某到期未自行履行。法院遂组织干警前往李某公司所在的厂房进行现场交付,敦促双方当场达成交付的具体方案,法官对交付的机器现场指认、清点,对拆解、运输等细节也进行了明确,双方签字确认后正式开始交付,仅用时2天,将这20余套机器设备全部运走,完成交付,有效保护了张某新成立企业的生产。

原标题:《银行支行负责人伪造公章提供担保,该支行要承担责任吗?》

阅读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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