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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法院未按顺序选取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的方式,可否撤销司法拍卖

2023-06-04 19:52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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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莒南县人民法院 莒南县人民法院

长期以来法院在司法拍卖过程中,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原则上是按当事人议价、定向询价、网络询价、委托评估的先后顺序进行的,如执行法院未按顺序选取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的方式,被执行人提出执行异议,可否撤销司法拍卖呢?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

关键词

司法网络询价 执行异议 撤销

基本案情

(图源网络侵删)

2023年1月15日,执行法院委托司法网络询价平台对被执行人刘某的房产进行网络询价。1月17日,司法网络询价平台向执行法院出具网络询价报告。执行法院将该询价报告送达至刘某后,刘某并未提出异议。1月28日,执行法院以各司法网络询价平台出具结果的平均值为参考价,对上述房产进行网络司法拍卖。该房产成功拍卖后,被执行人刘某以执行法院未经当事人议价、定向询价即进行网络询价违反法定程序为由提出执行异议,请求撤销网络司法拍卖。

观点争鸣

在异议审查过程中,合议庭成员就执行法院在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中是否违反程序性规定、是否应当据此撤销网络司法拍卖存在如下分歧:

第一种观点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可以采取当事人议价、定向询价、网络询价、委托评估等方式。”据此规定,当事人议价、定向询价、网络询价、委托评估均是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的方式,人民法院可从以上四种方式中任选其一,而并不必须按照当事人议价、定向询价、网络询价、委托评估的顺序依次选取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的方式。因此,执行法院未经当事人议价、定向询价即进行网络询价并不违反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被执行人刘某不能以此为由主张撤销拍卖。

第二种观点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五条、第七条、第十四条的规定,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时,除当事人协商一致外,应当按当事人议价、定向询价、网络询价、委托评估的顺序依次选取确定参考价的方式。执行法院未经当事人议价、定向询价即进行网络询价违反上述司法解释规定程序。但上述司法解释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网络询价报告提出异议的,应当在收到报告后五日内提出,超出该期限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因刘某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异议,故应当驳回刘某的异议申请。

第三种观点认为,执行法院未经当事人议价、定向询价即进行网络询价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确定参考价的程序性规定,因本案所涉执行程序尚未终结,刘某仍然可以提出执行行为异议。但上述执行行为并不属于严重违反网络司法拍卖程序且损害当事人或者竞买人利益的情形,尚不足以导致拍卖结果被撤销。因此,应当驳回刘某的异议请求。

法官说法

笔者赞同上述第三种观点,本案应当裁定驳回被执行人刘某的异议请求。理由如下:

首先,人民法院选取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的方式存在顺序要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五条、第七条、第十四条的规定,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时,应当按顺序依次选取确定参考价的方式:首先要采取当事人议价方式;当事人议价不能或者不成的,采取定向询价方式;定向询价不能或者不成的,采取网络询价方式;网络询价不能或者不成的,采取委托评估方式。

其次,案涉异议并未超出法定期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规定是对当事人认为网络询价报告存在财产基本信息错误、超出财产范围或者遗漏财产等情形提出书面异议的期限规定,而刘某是对执行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的方式提出异议,应当将其作为当事人对人民法院执行行为提出的异议予以受理并审查。

最后,当事人议价、定向询价、网络询价、委托评估只是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的方式,财产的准确价值最终需要通过拍卖竞价由市场形成,故执行法院未严格按照规定选取更为便捷的方式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可能影响执行效率,但尚不属于严重违反网络司法拍卖程序且损害当事人或者竞买人利益的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不应撤销案涉网络司法拍卖。

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 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可以采取当事人议价、定向询价、网络询价、委托评估等方式。

第四条 采取当事人议价方式确定参考价的,除一方当事人拒绝议价或者下落不明外,人民法院应当以适当的方式通知或者组织当事人进行协商,当事人应当在指定期限内提交议价结果。

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议价结果一致,且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议价结果为参考价。

第五条 当事人议价不能或者不成,且财产有计税基准价、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人民法院应当向确定参考价时财产所在地的有关机构进行定向询价。

双方当事人一致要求直接进行定向询价,且财产有计税基准价、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第七条 定向询价不能或者不成,财产无需由专业人员现场勘验或者鉴定,且具备网络询价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通过司法网络询价平台进行网络询价。

双方当事人一致要求或者同意直接进行网络询价,财产无需由专业人员现场勘验或者鉴定,且具备网络询价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第十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委托评估、双方当事人要求委托评估或者网络询价不能或不成的,人民法院应当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网络询价报告或者评估报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收到报告后五日内提出书面异议:

(一)财产基本信息错误;

(二)超出财产范围或者遗漏财产;

(三)评估机构或者评估人员不具备相应评估资质;

(四)评估程序严重违法。

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据前款规定提出的书面异议,人民法院应当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现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未在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异议或者对网络询价平台、评估机构、行业协会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所作的补正说明、专业技术评审结论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议价或者定向询价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请求撤销网络司法拍卖,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一)由于拍卖财产的文字说明、视频或者照片展示以及瑕疵说明严重失实,致使买受人产生重大误解,购买目的无法实现的,但拍卖时的技术水平不能发现或者已经就相关瑕疵以及责任承担予以公示说明的除外;

(二)由于系统故障、病毒入侵、黑客攻击、数据错误等原因致使拍卖结果错误,严重损害当事人或者其他竞买人利益的;

(三)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网络司法拍卖服务提供者之间恶意串通,损害当事人或者其他竞买人利益的;

(四)买受人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的竞买资格的;

(五)违法限制竞买人参加竞买或者对享有同等权利的竞买人规定不同竞买条件的;

(六)其他严重违反网络司法拍卖程序且损害当事人或者竞买人利益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六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现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提出异议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但对终结执行措施提出异议的除外。

案外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现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指向的执行标的执行终结之前提出;执行标的由当事人受让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

原标题:《执行法院未按顺序选取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的方式,可否撤销司法拍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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