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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以房抵工程款,可以后悔吗?
基本案情
李某与贵州某房地产公司签订《合同》,约定贵州某房地产公司将其位于铜仁市万山区某建设项目的楼外墙干挂石材安装工程以包工包料的方式承包给李某施工。合同签订后,李某按照约定进场施工并完成了案涉工程。后经双方结算,贵州某房地产公司在支付李某部分工程款后,尚欠100余万工程款。经双方协议,贵州某房地产公司用案涉工程处的商品房屋抵扣所欠工程款,并签订了《以房抵付协议书》,协议书对抵扣工程款的的金额、抵扣的房源、房号及商品房单价等作了明确约定。因约定抵扣的房源处于法院保全状态,暂不能办理网签备案手续,双方还在《以房抵付协议书》中约定,如抵扣的房源在2021年6月30 日前不能解除保全状态,将用公司其他商品房抵付给原告。《以房抵付协议书》签订后,贵州某房地产公司曾通知李某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未果。之后,李某以贵州某房地产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将案涉商品房用于抵付工程款,也未向其支付工程款为由,向万山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贵州某房地产公司支付100余万元工程款及逾期付款利息。

法院审理万山法院审理认为,李某与贵州某房地产公司签订的《以房抵付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且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义务。虽在2021年6月30日前约定的三套抵扣房屋未解除保全,但《以房抵付协议书》约定可用贵州某房地产公司B区其他房源抵扣李某工程款,以物抵债仍能完成,合同目并非不能完全实现,双方签订的协议未达到解除条件。李某以贵州某房地产公司未能在2021年6月30日前解除对上述房屋的保全,不履行《以房抵付协议书》约定为由,诉请支付工程款,有违反诚实信用原则,遂判决驳回李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李某不服一审判决,向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依法予以维持。
法官说法
诚信是中国的传统美德,是社会交往的基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法治经济,诚信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也是民法典的基本原则。本案中,在贵州某房地产公司约定的以房抵扣工程款合同目的还能实现的情况下,该协议未达到解除条件,双方均应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各自义务,不能以个人意愿改变而拒绝履行生效协议,这样有违诚信原则,法律不予支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文:吴玉荣
监制:杨胜银原标题:《约定以房抵工程款,可以后悔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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