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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用身份证件案件,看法院咋判?

2023-06-12 17:05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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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汉滨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一起盗用身份证件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被告人许某某因犯盗用身份证件罪,除了承担刑事责任外,依法还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这是汉滨法院办理的首例盗用身份证件案件。

法院审理查明,2021年6月30日至8月13日,被告人许某某经营安康市某网吧期间,收集被害人李某某等31人身份证放置在网吧吧台,并指使网吧工作人员使用其中11名被害人身份证为未携带身份证人员登记上网319次,非法获利4489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许某某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盗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情节严重,其行为妨害社会管理秩序,构成盗用身份证件罪。被告人许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盗用他人身份证件,侵害了众多公民个人信息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打击刑事犯罪活动及教育犯罪分子,法院以被告人许某某犯盗用身份证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被告人许某某违法所得4489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被告人许某某在安康市市级以上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并向12名已有联系方式的被侵权人发送风险提示短信。被告人许某某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检察院支付赔偿款人民币4489元, 上缴国库。

法官提醒:居民身份证是用于证明持有人身份的证件,任何人都不能冒用、盗用,否则必将受到法律严惩。在此,提醒广大群众,务必保管好自己的身份证,如发现遗失的身份证被人盗用,要及时向有关部门作出说明,防止损失扩大。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条之一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的、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一条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第一千零三十四条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以及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 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原标题:《盗用身份证件案件,看法院咋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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