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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撞死人 买的“保险”为何不能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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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钱投保了100万元“保额”的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统筹
最后却被认定
并非耳熟能详的
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
不属于保险公司可以理赔的范围
肇事者梁某某最终得掏腰包赔偿
这是怎么一回事?
案 情牵引车碰剐摩托车——女子殒命车轮下
事情还得从一起交通事故说起。
2021年4月20日,梁某某驾驶鲁H97xx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鲁HKxxx挂号重型平板半挂车沿国道324线由泉州市方向往厦门市方向行驶,于7时27分许,行驶至国道324线208公里300米(南安市水头镇)路段时,遇前方郭某某(女)驾驶电动二轮轻便摩托车由右往左横过道路。梁某某未能及时发现并采取有效措施避让,致大货车与该摩托车左侧发生碰剐,后摩托车及郭某某倒地后被大货车右侧轮胎碾压,造成郭某某当场死亡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后,经交警部门调查,郭某某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经交警部门认定,梁某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郭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据悉,鲁H97xx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登记在某货运公司(以下简称货运公司)名下。该车除了向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机动车交强险外,还向河北连盟交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连盟公司)投保了100万元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统筹。
裁 判统筹服务非保险 司机要自掏腰包赔
因为无法就赔偿达成调解,郭某某的丈夫郑先生及三名子女(以下简称郑先生等4人)作为原告,将梁某某、货运公司、连盟公司起诉到南安市人民法院,请求判令梁某某赔偿其四人26万余元,货运公司对梁某某的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连盟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统筹范围内对梁某某、货运公司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在这之前,法院已经判决长安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郑先生等4人18万元。历经南安法院一审、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该案迎来了最终结果。
市中院认为,鲁H97xx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在连盟公司投保了100万元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统筹,但该公司并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而设立的保险公司,其不具备开展保险业务的经营资质,涉案机动车第三者责任统筹亦非机动车商业三者险,该案无法基于肇事车辆的保险合同法律关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相关规定直接要求连盟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市中院还认为,鲁H97xx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系梁某某挂靠货运公司进行运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一条规定,梁某某与货运公司应对超出交强险限额范围的部分24万余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梁某某与郑某某4人在事故发生后达成的协议,系剔除交强险保险理赔款项,而由梁某某补偿郑先生等4人6万元,因此,在认定梁某某应支付给郑先生等4人超出交强险限额范围的损失时,应扣除他已支付的6万元。
据此,市中院终审判决梁某某应赔偿郑先生等4人18万余元,货运公司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提 醒购买保险非小事 找信誉好的保险公司
随着人们风险意识的提高,越来越多的人购买人身险或者商业险,以期在遇到重大变故时,能分散风险。然而,买保险应该注意什么问题?法院介绍
在这起案件中,连盟公司并非保险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七条规定,设立保险公司应当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然而连盟公司并不是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不具备开展保险业务的经营资质,并且保险公司是一定具有偿付能力的,经查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人员,连盟公司没有任何偿付能力。涉案车辆向连盟公司购买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统筹,结果到头来出事了,却无法从中获得“保险”理赔,教训可谓深刻。
法官提醒
在购买保险时务必做好以下几件事:一是了解所投保的保险公司是否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而设立的;二是购买前,务必仔细了解保险公司的情况,风险负担能力如何,最好是找一些信誉好的保险公司购买;三是投保人在购买保险时要读懂保险条款,特别是保险公司的免责条款,保险公司对此有提示、说明义务;四要索要保单,核对一切内容信息,投保人要特别注意合同的生效时间。
原标题:《肇事撞死人 买的“保险”为何不能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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