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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客户“手机号+验证码”,手机店主获刑丨鹰城说法
原创 平法宣 平顶山中院
2019年
姬某某开了家通讯器材店
![](https://imagepphcloud.thepaper.cn/pph/image/256/554/204.jpg)
他的“朋友”谷某某(已判刑)承诺
只要手机店老板姬某某
向其提供“手机号+验证码”
用于抖音、京东、淘宝等APP注册新用户
每注册成功一个
就向姬某某返现3元
随后,姬某某
利用为他人办理移动通信业务的便利
在他人不知情的情况下
收集他人“手机号+验证码”
发送给谷某某
用于注册新用户进行“返现”牟利
![](https://imagepphcloud.thepaper.cn/pph/image/256/554/206.jpg)
2021年4月至7月
姬某某通过以上方式获利2677.5元
公诉机关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提起公诉
鲁山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
被告人姬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在提供服务过程中
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提供给他人
情节严重
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https://imagepphcloud.thepaper.cn/pph/image/256/554/209.jpg)
姬某某自愿认罪认罚
积极退缴违法所得
并缴纳罚金
经评估具备适用社区矫正条件
依照《刑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违反国家规定
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
情节严重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等规定
以被告人姬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判处拘役两个月
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违法所得2677.5元
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https://imagepphcloud.thepaper.cn/pph/image/256/554/211.jpg)
未经他人同意
泄露他人个人信息数据
不仅侵害公民个人信息权
而且容易催生恶意注册网络黑色产业
可能引发诈骗、敲诈勒索等犯罪行为
情节严重的要承担刑事责任
君子爱财 取之有道
严格守法 依规经营
切莫因“小利”而获“大刑”
▌ 供稿/鲁山法院 张鲁超、崔冬冬
▌ 图像/部分图片源于网络
原标题:《贩卖客户“手机号+验证码”,手机店主获刑丨鹰城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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