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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通过人物关系来认定剽窃?(三)

2023-06-15 18:28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湃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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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文/汐溟

再次,二者在作品中的位置不同。许素贞在原告作品中是个边缘化人物,着墨不多,并不重要,而七娘则是被告作品中的重要人物,属于重点刻画的对象。第四,人物称谓因欠缺独创性,不受著作权法保护。《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侵犯著作权案件审理指南》第2.5条规定,“作品标题、人物称谓一般不作为作品给予保护。”原被告作品中“六娘”、“七娘”等属于人物称谓,本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相似并不构成侵权。最后,人物称谓也曾出现在在先其他作品中。《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侵犯著作权案件审理指南》第7.7条规定,“被告能够举证证明被诉侵权作品与原告作品存在相同或者实质性相似的表达部分来源于在先的其他作品,可以认定在先其他作品合法来源抗辩成立。”该案中,被告举证其作品《三奶》,该作品中此类称谓属于生活中常用称谓,且《三奶》较原告作品更早发表。因此,该案中,被告在先其他作品抗辩成立。

第三处,两部作品中均有一位未出场的人物。原告作品中是“韩大靶子”,被告作品中是“韩大靶子”。“原告指控两部作品中均有一位未出场的人物,《田野》中直接将其称呼为“韩大靶子”改成“韩大嘞嘞”。对此本院认为,从被告冯延飞1988年发表的《李三》一文可以看出,韩大嘞嘞这一人物在该文中已经出现,而该文的发表早于《荒原人》。因此,原告关于该称呼来源于《荒原人》的主张显然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本文认为,原告对被告所有的指控中,该项应属最为有力。未出场人物的设定应属于作品中特殊的细节设计,类似于错误一样,如果出现相同或类似,则侵权的盖然性很高。《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侵害著作权案件审理指南》第10.10条规定,“判断作品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一般考虑如下因素:(5)特殊的细节设计是否相同”。相较于其他人物关系,未出场人物更有独特性,其设定更能体现出作者的智力创作高度,出现相同或相似的概率本该很低,如果不能作出合理解释,会承担不利后果。但该案中,被告以在先其他作品抗辩,且举证有力,因而其抗辩主张被法院采纳。

关于两部作品之间的人物没有唯一对应关系,原告指控被告冯延飞通过将多个人物的部分品行性格、处事方法结合转化成新的人物及人物关系,其余九处人物关系侵权均属于此种情况。相对于唯一对应关系,没有唯一对应关系属于高级剽窃的范畴,被告对原作品人物又进行了再创作和加工,添加了自己的独创性智力劳动,实际上侵犯了原告的改编权和署名权。依据原告的指控,是被告中出现的人物具有其作品中人物的元素,如人物品行性格、处事方法。其实,侵犯改编权的认定更为复杂。改编权,指在原有作品的基础上,通过改变作品的表现形式或用途,创作出具有创造性的新作品的权利。改编不是全新的创作,需要以已有作品为基础。改编后的作品,或多或少地保留原作品中的部分独创性特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侵害著作权案件审理指南》第5.12条规定,“作者未经许可在被诉侵权作品中使用了原作品的表达,并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属于改编行为。”因此,原告就人物关系的第二种情形指控,更难成立,但对裁判者而言,认定起来则更为复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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