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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课堂】反向抹零多收取0.38元,属违法行为!

2023-06-14 17:16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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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二连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了一起商家违法“反向抹零”案件。所谓“反向抹零”,是指商家在结账收款时利用“四舍五入”方式多收消费者零钱的行为。据消费者举报称,某商店在销售猪肉时,采用四舍五入的收款方式多收取其0.38元。执法人员立即展开调查。经查,该商户采取“四舍五入”反向抹零的收款方式(即少于0.5元直接扣除零头,多于0.5元向上取整,抹零数字为正数则表示扣除零头的金额,抹零数字为负数则表示向上取整多收的金额),多收取了消费者0.38元,情况属实。该商家的行为违反了价格法“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规定,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责令该店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1000元。

法官提醒

“反向抹零”属于违法行为,不得存在侥幸心理。消费者享有合法权利与充分理由对商家说“不”,于法于理有据。当遇到这种情况,可保留好相关票据及付款凭证,拨打12315投诉举报,及时向市场监管部门进行反映,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13条第2款: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8条: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6条第3款: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41条:经营者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应当退还多付部分;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42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原标题:《【普法课堂】反向抹零多收取0.38元,属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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