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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法案例】能否以未验收为由,拒付工程款?法院:不行!
建设工程达到支付工程价款的
重要条件之一是
施工工程经发包方竣工验收
可当发包方迟迟未进行竣工验收
承包方要求支付工程价款的
请求能否得到支持?
近期,孟津区法院审理了
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
案情回顾 //2020年9月,建筑公司与某置业公司签订
建设施工工程合同
合同约定某置业公司将某小区的
绿化工程、园林及安装等工程
发包于该建筑公司
施工工程于2021年5月完工,并投入使用
某置业公司对各施工分项验收合格后
仍有部分工程款未付
2023年2月,建筑公司要求某置业公司
支付剩余工程款及利息
此时距离建设工程实际投入已近两年
某置业公司辩称案涉工程
未按合同约定进行竣工验收
故不能支付剩余工程价款
遂建筑公司将某置业公司起诉至孟津法院
孟津区人民法院
依法判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799条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布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
本案中,某置业公司作为发包人,应对施工工程及时组织验收,如未能组织验收或工程存在问题,也应将原因及后续工作计划及时通知原告,这也是合同应尽的附随义务。现施工工程实际投入距原告起诉之日已将近两年之久,在某置业公司对各项施工分项确认验收合格,且无实质工程质量问题证据情况下,应视为案涉工程达到支付合同价款的条件已成就,工程已于2021年5月份竣工,案涉工程工程价款支付条件已成就。
孟津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某置业公司向原告建筑公司支付工程款及利息。后某置业公司不服判决结果,向洛阳市中院提起上诉,洛阳市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系承包人请求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的先决条件,及时组织竣工验收是发包人的权利,同时也是发包人的义务,如发包人怠于验收或拒绝组织验收,以此为由拒付支付工程价款,不仅会造成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权利义务失衡,也要承受相应的不利后果。
法律小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据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九条第一款: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布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按照以下情形予以确定:(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通用条款第13.2.2条竣工验收程序:(2)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将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提交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经监理人审核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28天内审批完毕并组织监理人、承包人、设计人等相关单位完成竣工验收。
原标题:《【孟法案例】能否以未验收为由,拒付工程款?法院: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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