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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前调解+引入担保 全力当好“护薪人”

2023-06-14 19:12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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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休宁县法院五城人民法庭在办理一起劳务合同纠纷案件中,通过执前调解、引入案外人担保相结合的创新模式,高效促成当事人和解,切实为农民工解决烦“薪”事。

2019年,程某承包了四川省某某建筑工程的部分劳务项目,并聘请了一支10多人的班组进场施工。项目完工后,程某支付了朱某、吴某等班组成员的部分工资,尚有10余万元工资未结清。朱某等人向程某多番索要均无果,遂陆续向法院提起诉讼。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积极联系各方,用心用情开展沟通工作,经调解,各方当事人陆续达成调解,原告朱某等十人同意被告分期付款的意见,该案暂告一段落。

部分案件到期后,程某并未按照调解协议履行义务,沈某等3名申请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他7案虽暂未到期,但执行法官敏锐意识到,该案件涉及农民工讨薪问题,事关农民工基本生活保障,程某若不能按时履约风险较大,执行法官决定提前主动介入,将其他7案纳入执前调解程序。通过向程某询问了解项目情况得知,该项目实际施工人是董某,董某尚欠程某工程款10余万元。据此,执行法官决定引入案外人担保还款机制,多次联系董某,最终促成董某成为该系列案件的连带责任保证人,至此,该系列案件突破了重要的执行难点,全力推动纠纷实质性化解,为农民工讨薪加上了一把“安全锁”。

“审判和执行是密不可分的,办案子不能只关注一时的效率,要真正做到案结事了,就要像中医一样,不治已病治未病,要在审判环节把执行环节的问题都考虑到。”承办法官说道。

近年来,休宁县法院充分发挥基层人民法庭直接面向群众、深度参与多元解纷的作用,构建“立审执一体化”新格局,积极创新办案理念,打造办案闭环,助力基层矛盾纠纷“一站式”解决,最大限度将裁判文书变为“真金白银”,人民群众满意度不断攀升。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调解协议约定一方提供担保或者案外人同意为当事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案外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制作调解书应当列明担保人,并将调解书送交担保人。担保人不签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书生效。当事人或者案外人提供的担保符合民法典规定的条件时生效。

原标题:《执前调解+引入担保 全力当好“护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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