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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售卖针孔摄像设备 法院:非法销售窃照专用器材罪!

2023-06-15 15:13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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灯泡、插座、花盆、烟灰缸......只有你想不到,没有针孔摄像头伪装不了。

近年来,“偷拍”“偷窥”事件频发,涉及的场所和范围也越来越广,严重侵犯了公民个人隐私。

而制售偷拍设备作为偷拍事件黑色利益链其中一环,不仅违法,还可能构成犯罪。

5月10日,永新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网上售卖针孔摄像设备案件。

01

案件简介

2021年9月至2022年1月,被告人刘某通过淘宝,在网上非法销售装有窃照功能的手机、充电宝、针孔摄像头、眼镜、车钥匙等设备,期间共非法销售涉案手机60余部、充电宝250余台,针孔摄像头、银镜、车钥匙等若干,总共获利200000元。

2021年底至2022年1月,被告人尹某通过在其微信朋友圈,销售装有窃照功能的手机和充电宝,期间共非法销售涉案手机49部,充电宝61台,总共获利83000元左右。

经江西省公安鉴定中心鉴定,两人销售的涉案手机、充电宝经鉴定为窃照专用器材。案发后,永新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02

法院裁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尹某非法销售窃照专用器材,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销售窃照专用器材罪,依法应予以惩处。

被告人尹某有犯罪前科,依法可以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某、尹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退缴了其个人全部违法所得,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综上,最终判决被告人刘某犯非法销售窃照专用器材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一万元;被告人尹某犯非法销售窃照专用器材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六千元。

被告人刘某、尹某分别已退缴到位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二十万元、八万三千元,依法予以追缴,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

03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条:

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或者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条: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这些行为就包括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等。

法官提醒

非法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行为构成犯罪,而购买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同样也要承担法律责任。

在此提醒广大商家依法依规经营,切勿销售违禁物品,未经国家相关部门许可,切不得销售针孔摄像头。

同时,广大群众也切勿盲目追求刺激,胡乱购买使用,否则等来的将是法律的严惩!

原标题:《网上售卖针孔摄像设备 法院:非法销售窃照专用器材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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