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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618”来袭,教你解锁网购维权的正确姿势!

2023-06-18 08:01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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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

说法

解锁网购正确姿势

一年一度的“618”来临

又到了快递收到手软的季节

寻常的“买买买”背后

也有各种各样的法律风险

当网络购物发生纠纷

消费者应当如何维权?

宝小法为你揭晓答案~

遭遇网购纠纷时,消费者应当向哪个法院起诉?

消费者通过网购平台向商家购买商品,系通过信息网络方式订立买卖合同,双方由此建立买卖合同关系。

若买卖双方对于管辖有明确约定,则从其约定。因此,当商家在交易中单独明示“发生争议由卖家所在地法院管辖”时,消费者应当谨慎考虑。

若交易双方没有约定管辖事宜,消费者既可以向卖家所在地法院起诉,也可以向合同履行地法院起诉。一般来说,由于网络购物中交易双方在地域上都距离较远,选择卖家所在地法院管辖可能会增加消费者的维权成本。而对于合同履行地,如果是“线上订立,线上交货”,买受人所在地即为合同履行地,消费者可以选择向买受人所在地法院起诉。如果是“线上订立,线下交货”,收货地即为合同履行地,消费者可以选择向收货地法院起诉。此外,如果卖家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地设有互联网法院,消费者可以向互联网法院起诉。目前,我国在北京、广州、杭州三地设有互联网法院。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条: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管辖协议,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消费者主张管辖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北京、广州、杭州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所在市的辖区内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下列第一审案件:

(一)通过电子商务平台签订或者履行网络购物合同而产生的纠纷;

(二)签订、履行行为均在互联网上完成的网络服务合同纠纷;

……

(八)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购买的产品,因存在产品缺陷,侵害他人人身、财产权益而产生的产品责任纠纷;

……

(十一)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其他互联网民事、行政案件。

网购不满意,消费者想退货,但商家拒绝退货怎么办?

网络购物的非现场性使得消费者与商家之间天然存在信息上的不对称,商家有时会夸大商品的性能和功效,甚至进行虚假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购买商品。这种信息上的不对称导致商家与消费者在交易中处于不对等地位。为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专门针对网络等远程购物方式赋予消费者七天的反悔权,旨在促进买卖双方的平等地位。

需要明确的是,反悔权仅适用于网络等远程购物方式,消费者直接到商店购买的物品,不适用该条规定。同时,反悔权的期限是七日内,而且根据商品性质不宜退货的商品不在此列。如果网购不满意,消费者想退货,但商家拒绝退货,消费者可先向网购平台投诉商家,要求平台方面介入调查;如果沟通无效,可向工商管理、质量监督等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法律依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费者定作的;

(二)鲜活易腐的;

(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买到假冒伪劣商品,消费者可以要求哪些赔偿?

假冒伪劣商品并不能满足消费者的需求,商家出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此时商家已经构成根本违约,消费者可以主张解除合同,要求商家返还货款并且进行赔偿。对于普通的假冒伪劣商品,消费者可以要求商品价款三倍的赔偿。对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可以主张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

值得注意的是,“假一赔十”条款具有法律效力。此类条款实际上是商家为实现促销目的,单方面加重自身义务的一种承诺,是商家主动且自愿作出的真实意思表示。消费者一旦购买商家的商品,买卖合同成立,而“假一赔十”的承诺作为双方合同内容的一部分,自然会对商家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因此,商家应当诚信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提供符合质量约定的商品,否则应当按照“假一赔十”的承诺进行赔偿。

法律依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什么情况下,可以要求网购平台承担相应的责任?

网购平台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为买卖双方提供虚拟的交易场所,与交易双方建立网络服务合同关系。通常情况下,网购平台并不参与交易本身,消费者的权益受损应当先向商家主张权利。鉴于合同的相对性原则,消费者一般无权根据其与商家之间的买卖合同要求网购平台承担违约责任。但是,网购平台并非在所有情况下都能因合同相对性而免责,若网购平台明知或者应知商家利用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而未采取必要措施,应当与商家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

宝小法在此提醒消费者,网购时应当仔细了解商家信用、商品属性以及买家评价等信息,留意网购平台的相关条款规定,提高防范意识,警惕消费陷阱。同时,还要注意保留交易记录、聊天记录、购物发票、快递单据、保修卡等相关证据材料,避免在诉讼维权时陷入不利境地。供稿:逄晶晶

原标题:《【法官说法】“618”来袭,教你解锁网购维权的正确姿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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