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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行车上路需谨慎,保险并非“护身符”

2023-06-19 15:40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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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车辆投交保险已成常态化,一份保险看似可有可无,但在遇到交通事故时却可以替肇事司机承担大部分的民事赔偿,但是,部分驾驶人员却因为自己投保了所谓的“全险”而心存侥幸,肆意违章违规驾驶,从而造成了不可挽回的后果。

2023年初,B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与A某驾驶的三轮电动车相撞,造成A某当场死亡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此起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A某驾车过程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法律规定:转弯未避让直行车辆,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未佩戴头盔,故而负事故的同等责任;B某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饮酒驾驶机动车,超速驾驶,未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负事故的同等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B某自愿认罪认罚且取得被害人A某家属谅解,经我院刑事审判庭判决,被告人B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两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缴纳)。由于B某驾驶的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A某家属与B某及其投保的保险公司协商民事部分的赔偿金额未果,故A某家属又将B某及保险公司共同诉至法院。案件审理时,被告保险公司辩称,B某饮酒驾驶机动车致他人死亡,违反了法律规定,应由B某自负法律后果,保险公司不同意在交强险项下赔偿A某家属的损失,同时保险公司请求保留对B某的追偿权。

最终,经我院交通法庭判决,由B某投保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项下赔偿A某家属各项损失共计18万元,B某系醉酒驾驶,保险公司在赔偿A某家属损失后可向B某进行追偿。

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广大司机朋友们一定要谨慎驾驶、文明驾驶,切勿因车辆投保了保险而无视法律法规,保险并非“护身符”,任何人违反法律规定都将承担法律后果,不仅需承担巨额的经济赔偿,严重者更将面临刑事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二)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三)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

原标题:《【以案说法】行车上路需谨慎,保险并非“护身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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